您好,欢迎来到物流天下全国物流信息网! | 广告服务 | 服务项目 | 媒体合作 | 手机端浏览全国客服电话:0533-8634765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数字云物流让您寻求物流新商机!
智慧物流让您的物流之路更畅通!

搜索
首页 >> 快递资讯

通过快递公司销售假烟被判刑

2008-7-8 10:56:00 来源:物流天下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近日,港闸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销售假烟案件的三名被告人以销售伪劣产品罪作出一审判决。
  2007年9月初,南通市烟草专卖局得到线索,一伙江西省婺源人从外地通过申通快递公司将假烟运至南通进行销售。9月12日。该局工作人员与南通市公安局联合行动,一举查获本案被告人施某经营的百货店及其存放假烟的仓库,并扣押被告人洪某代施某保管的待销售的南京、玉溪、云烟等假冒伪劣卷烟共计1080条。同日,南通市公安局对施某、洪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侦查。根据施某交待,公安机关顺藤摸瓜,将其供货上家被告人戴某抓获归案。
  港闸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戴某自2006年9月至2007年9月,在常州市经营烟店期间,从一常州男子处购进假冒伪劣的南京、红双喜等品牌卷烟,通过申通快递公司托运等方式,源源不断地批发给在南通、靖江的江西省婺源老乡被告人施某等人进行销售,并使用银行卡汇款方式收取假烟款,至案发共销售假烟金额达611440元;被告人施某自2005年至2007年9月,从戴某等人处购进假烟后,除自行销售外,也做起了转手批发的生意,至案发共销售假烟金额达111370元,尚未销售货值137080元;被告人洪某明知施某销售假烟,仍向施某购进10000元假烟进行销售,还受雇为施某保管存放假烟的仓库并帮助运送假烟。法院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考虑到被告人的法定从轻情节,分别判处戴某、施某、洪某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和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港闸法院对该起供销一条龙的销售假烟网络的犯罪分子依法予以严惩,对强化打击此类犯罪案件具有示范意义。
点评此文章 / 写评论得积分!+ 我要点评
  • 暂无评论 + 登录后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