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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就业协议不能代替合同

2008-8-12 11:08:00 来源:物流天下 编辑:56885 关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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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高校大四学生毕业日期临近,针对毕业生找工作期间应特别注意防范的风险,市劳动部门提醒毕业生,就业协议不能替代劳动合同,要及时与用人单位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来维护权益,还要特别注意试用期的问题,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据介绍,少数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签订的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并不规范,导致毕业生一旦进入用人单位工作后,双方产生分歧。比如,有的用人单位向毕业生口头承诺,毕业后可以留在公司总部工作,但毕业生真的进入工作单位后,却发现被安排到了分公司,导致原来的购房等生活计划被打乱,工作积极性也因单位的不守承诺而降低。

    目前,毕业生的“就业协议”由学生、学校、用人单位三方共同签订,目的是确定就业意向和相关权益,包括擅自解除约定方应支付的违约金等。事实上,是对学生的一种保障,但不少用人单位利用毕业生急着找工作,往往利用“就业协议”来制约学生,如违约金问题。事实上,学生毕业离校后,就业协议也随之终止,而是要与用人单位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对此,劳动保障部门表示,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约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能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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