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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实施进出口货物直通放行

2008-8-23 12:13:00 来源:物流天下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22日,黑龙江省“实施进出口货物直通放行、服务龙江外向型经济发展”新闻发布会在哈尔滨举行。   据了解,实施进出口货物直通放行制度后,直通放行审核从企业申请到完成审核批准为8个工作日,不收取任何费用。企业将大幅减少货物滞港、掏柜等费用的支出,节省大批运输仓储费用,出口货物装运船期以及进口货物到货时间变得更加可控。每批货物通关时间可缩短1到2天,提高进出口货物通关效率。
  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对全省申报的符合条件进出口企业进行考核后,审核并通过了首批检验检疫诚信管理的A类企业或实施分类管理的一类企业。首批获准的外经贸企业有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哈尔滨光宇蓄电池有限公司等17家。
  直通放行制度是国家质检总局在检验检疫通关机制、监管模式上的重大创新。今后,检验检疫部门将对符合条件的进出口货物,实施便捷高效的检验检疫放行方式,货物通关时两道关口简化为一道;对出口货物,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后,企业可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单在报关地海关直接办理通关手续,不必像以前那样在口岸二次申报并接受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二次查验;对进口货物,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实施检验检疫,货物直运至目的地,由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放行方式。
  据了解,目前列入《实施出口直通放行货物目录》的出境法定检验检疫货物共有2623种,列入《不实施进口直通放行货物目录》的入境法定检验检疫货物共有1894种。货物符合直通放行条件的,企业报检时可以自愿选择直通放行方式,也可以继续选择入境货物口岸检疫、目的地检验和出境货物口岸查验换证的放行方式。对仅需实施检疫的入境货物而言,如在口岸实施检疫则可一次性完成全部检验检疫工作,货物运抵目的地后无须再次申请检疫。企业可以根据货物情况及自身条件决定申请何种放行方式。
  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示,外经贸企业要严格遵守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避免受到检验检疫机构行政处罚,维持良好的信用基础;加强产品质量管理,避免发生退货、索赔等重大质量事故;准确判别申报货物属于实施直通放行的货物范围,准确填报出/入境报关口岸及其他报检数据,避免频繁更改通关单造成通关不便;进口直通放行货物运抵后应及时与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联系开启封识和检验检疫,出口直通放行货物在口岸被随机抽检中应积极配合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核查封识,确保进出口货物通关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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