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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公司按丢失货物价值全额赔偿

2008-8-28 0:31:00 来源:物流天下 编辑:56885 关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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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快递服务部送货,没想到价值1.2万余元的货物被弄丢了。快递服务部表示按合同约定,以运费3倍的价钱赔偿。这样下来,赔偿不到600元,货主不同意,上法院打官司。近日,玄武区法院依照《合同法》、《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2万余元。 
家住玄武区的王军(化名)经营一家快递服务部。今年3月31日傍晚,快递服务部接到陈祥(化名)电话,说有几部相机要快递。王军立即派一名业务员赶到陈祥住处取货。陈祥在运单上填写寄件、收件人名称和地址后,又填写了货物名称及数量,但价值和保价栏没有填写。 
按照快递公司的运费计算标准,运费为192元。4月1日晚,快递服务部将货交给南京的分货中心,4月2日下午货物到达福州后丢失。快递服务部确认货物丢失后,向陈祥出具了一份遗失件情况说明和处理意见。快递服务部表示,按合同,将以运费的3倍赔偿陈祥,也就是576元。 
“货物是5部数码相机,价值1.2万余元,弄丢了就赔这点钱?”陈祥表示不能接受。 
其实,快递服务部只赔576元是有根据的,因为快递运单上备注栏内注明:托寄之物品、文件如有遗失,以不超过托运费3倍赔偿。而快递运单背面的“服务条款”也规定:客人货件如有遗失,快递服务部将会以运费的3倍价钱赔偿损失,快递服务部明确声明所有货件(包括所有文件)的赔偿不得多于上述所示的赔偿额,如客人的货件属于高价货品或超出以上货值的,请于寄货时自行办理保险。 
为证明陈祥早就明白此事,快递服务部展示了快递运单正面最下方的一行小六号宋体字“您的签字意味已充分了解背面的运输合约条款并同意遵守约定”,而签字的地方就是寄件人一栏。也就是说,陈祥在寄件人一栏签字,就认可了上述条款。 
双方意见不一,陈祥将快递服务部告上玄武区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货运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交运货物并支付运费,被告作为承运人应当及时、安全地将货物运送至原告指定的地点。而原被告订立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被告作为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要对限制或免除己方责任的条款作出明确说明。但在订立合同时,被告并没有对这些进行详细的解释说明。即便是原告在寄件人一栏内签了字,这种形式的告知也是不明确的。因此,赔偿限额的条款对原告没有约束力。被告将货物遗失,构成违约,应当赔偿原告损失。 
快递公司丢失货物,官司打到法院,很少遇到全赔判决,此案为何作出全赔判决?该案主审法官进一步解释说,本案快递运单也就是货运合同的正面最下方,有一行不显眼的小六号宋体字“您的签字意味已充分了解背面的运输合约条款并同意遵守约定”,在以往涉案的快递合同中是没有“这一笔”的,而签字的地方就是寄件人一栏。也就是说,寄件人一签字,就认可了合同背面的条款。快递公司在格式合同上做的这个“手脚”,带有“欺骗”性。以往案件中出现的快递合同,虽然也只有一处寄件人签字,背面也有“以运费的3倍价钱赔偿”的限赔条款,但因为没有像上述案件中出现的那行“小六号宋体字”的情况,再加上货主法庭上无法举证是否被告知,法院只好依照快递合同判决,赔偿起来,数额自然就很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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