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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公司发货延迟造成损失,法院判决不予赔偿

2008-8-3 11:14:00 来源:物流天下 编辑:56885 关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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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乌鲁木齐8月1日电  新疆博傲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后简称博傲公司)因授权运送其货物的新疆中铁联合物流有限公司(后简称中铁物流)延迟发货而蒙受经济损失,要求中铁物流赔偿219808.83元。7月23日,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法院宣判,驳回博傲公司的赔偿请求。
博傲公司董事长郑寿芳说,2007年4月9日该公司与中铁物流签了一份《货物运输合同》,约定7日内中铁物流发运该公司的19车皮热镀锌卷板,但中铁物流于2007年5月15日和2007年5月31日分批把货发完。
对此,博傲公司会计贾涛说,由于发货延期,按照合同约定,博傲公司要求中铁物流赔偿货物滞留费48200元、仓储费12439.88元、退税款159168.95元。
贾涛说,2007年4月14日之前出口退税率是8%,2007年4月15日起出口退税率是5%。博傲公司这批货物价值7250000元,因出口退税率下降而损失退税款159168.95元。
而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法院以中铁物流在合同签订后,4月11日及时向铁路部门申报了5月份的要车计划和合同签订7日内,即4月16日前博傲公司的货物未完全到达为由,对博傲公司要求中铁物流偿付4月16日至实际发车之日期间的货物滞留费48200元、仓储费12439.88元不予支持。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法院以博傲公司与中铁物流签订的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中铁物流应当报关的时间。因此,博傲公司要求中铁物流承担无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报关造成的159168.95元退税损失,不予支持。
对此,郑寿芳说,双方合同明确约定"在铁路正常开装的前提条件下,合同签订7天以内,承运方须在规定期限内将货物装车",承运方中铁物流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发货就应承担违约责任。至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法院提出的"4月16日前博傲公司的货物未完全到达",郑寿芳解释,合同签订时,仓库中已有15车皮的货物,余下的4车皮货物如果不能及时到货,博傲公司已经做好了随时从位于乌鲁木齐市的另一仓库调货的应急准备。
对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法院"博傲公司与中铁物流签订的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中铁物流应当报关的时间"一说,郑寿芳说,合同明确约定"在铁路正常开装的前提条件下,合同签订7天以内,承运方须在规定期限内将货物装车",既然规定了发货时间,报关时间自然而然随之规定。
郑寿芳说,博傲公司对此判决不服,准备上诉到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完)(责任编辑:马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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