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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订舱、托运、交付货物几原则

2008-8-4 17:07:00 来源:现代物流报 编辑:56885 关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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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延龄文/图
    ◆签订贸易合同及操作海上货物出运业务应掌握客户资讯;尽量签订CIF、C&F条款合同,掌握运输主动权。向在我国登记注册的境内外船公司、在当地港口开辟航线的班轮公司或其船代订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需确认合法性。正确填写托运单。拒绝买方 (收货人)委托装货港货代,或者委托本国货代转委托装货港货代代为订舱。
    ◆交付货物时应注意:发货人根据其出具的托运单和接受订舱的船公司或其船代或无船承运人,或者接受的货代的发货通知内容交付货物。在任何情况下发货人都将拒绝买方发出的交货指令。交接货物要手续完备,收货人须签发收货单,交货人应索要交货单。
    ◆提单视为运输合同,托运人栏应填写发货人的名称。在FOB出口情况下办理托运手续,运费在提单中注明到付(freightcoleet)字样。对美国出口最好不用记名提单,美国法典规定货到目的港后,承运人可以将货交付给提单上注明的收货人。坚持使用指示提单,慎用记名和不记名提单。
    ◆领取提单:1.承运人或船代、无船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后,依据托运单通知发货人或货代前来领取提单。2.发货人或货代在装船后,应依照托运单要求承运人或其代理签发提单。如果签单方有拒绝的表示,应立即凭承运人签字的托运单和交货收条向当地海事法院申请强制签发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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