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物品未保价 两万元货物丢失仅获赔两千
2008-9-10 1:34:00 来源:物流天下 编辑:56885 关注度:摘要:... ...
本报讯(记者蔡艳荣 通讯员张丽 李彦红)价值近两万元的手机配件委托快递公司运输后在运输途中丢失,对簿公堂后,在法官的解下,被告快递公司只赔偿了原告某通讯器材公司货物损失2000元。
2006年5月期间,某通讯器材公司委托一家快递公司分三次从石家庄快递一箱手机配件到南京。办理好手续后,通讯器材公司支付了运费245元,快递公司开具了运单发票。快递公司将货物取走后,却在运输途中将货物遗失。双方为此对簿公堂,原告通讯器材公司要求快递公司按遗失的手机配件价值1.9万元进行赔偿,并返还快递费245元。
法庭上快递公司辩称,遗失快递货物是事实,但应当按照快递单背面的契约条款来处理双方之间的纠纷。法院查明,原、被告间以前也存在物件速递业务关系,双方曾达成的快递协议约定,保价物品按保价金额赔偿;未保价的每单最高赔偿限额500元。而本案的快递单正面还载明“您的签名意味着您已阅读并接受背面的契约条款”,并用黑体字注明“贵重物品务必保价”。但是,通讯器材公司在快递单上未载明物品的详细名称,未声明物品价值,也没要求保价并支付保价费。
法院认为,快运公司已在运单中充分释明“贵重物品务必保价”,通讯器材公司仍未保价,应视为已接受双方约定“每单最高赔偿限额500元”的条款,要求全额赔偿遗失物品的价值,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在主审法官充分向通讯器材公司讲解法律规定后,双方达成和解,快递公司赔偿通讯器材公司货物损失2000元,并退还运输费2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