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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金融的法律制度分析之——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2008-9-5 9:59:00 来源:现代物流报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 冯李汪物流金融工作室
●栏目主办:现代物流报社、中国科学院预测研究中心●栏目协办:西安交通大学管理学院、江西财经大学统计学院物流管理系●作者:李毅学、冯耕中、汪寿阳
    组织变革、业务监控、风险管理以及法律制度等都会影响物流金融的开展。其中,法律是一只可见的手,规范、引导和保障着市场交易活动和竞争秩序,是物流金融最深远的影响因素。
    本质上,物流金融业务需要动产、权利等作为担保物来保证贷款安全,因此它与动产担保相关的法律密切相关。比较而言,英美法系的动产担保制度对包括物流金融业务的商业促进作用要明显好于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动产担保制度的最终形成经历了一些重大变革,这些重大变革都深刻影响了物流金融业务的开展。例如,英国在19世纪中期通过判例允许浮动担保制度就有效地改善了当时的商业环境,促进了业务发展;在总结英国担保制度的经验后,结合美国商业的实际情况,美国公布与实施了《统一商法典》第九章动产担保交易法,被认为是20世纪美国统一法领域最杰出的作品之一;加拿大对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章的继受创新,加上现代化的电子统一登记系统配合,自20世纪60年代起运行多年,业已证明在包括物流金融的相关商业实践中行之有效。
    这些现象都表明了物流金融的法律支撑非常重要。事实上,动产担保制度在担保物登记、债务与担保合约制定以及违约后处理等方面都会深刻影响物流金融业务的风险和相关交易成本。而在这些方面,英美法系尤其是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章已树立了一个模板,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了解英美法系中与物流金融相关的动产担保制度的演变与特征,将有助于把握国际上物流金融的发展方向,明确业务参与人的关系及权利义务,从而有效支持物流金融的运作。
英国动产担保制度与物流金融
    古罗马时期,罗马法对质押的规定非常灵活,它允许非占有质,即允许债务人不用向债权人移转质物的占有,而仅仅是给予债权人一个在债务人违约时占有质物的权利。这种担保形式,有利于质押动产的有效流动,但对债权人而言风险太大。
    考虑到债权人的风险,直至19世纪初,英国普通法系承认的担保方式都只有非转移占有的不动产抵押与转移占有的动产质押方式,而且登记、优先权规定以及担保价值的实现等相关配套制度非常落后。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这些担保制度很难满足商业的需要,因为不断变化的原材料、半成品、存货以及应收账款等流动性资产在公司里的比重越来越大,仅采取传统的银行——借款企业的动产质押方式及其配套制度,由银行占有动产质物,将使质物的使用价值很难被债务人利用。当存货等动产质物难以流动变现,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就成为空谈,银行贷款风险反而加大。
    为有效促进物流的流通和商业的发展,英国在两方面做了重要创新,一是管理的创新,即物流仓储企业积极地参与存货质押业务,通过与银行的优势互补来尽量保证业务的运作与贷款的安全;另一是法律的创新,包括扩大担保物和借款人范围,简化登记手续,丰富交付方式以及明确优先权顺序等方面,其中,在质押方式上,主要是扩大质物范围,允许权利以及动产等都能入质,而且使占有方式变得灵活,以尽量适应商业需要,而在抵押方式上,英国开始承认非转移占有型的动产担保形式,最关键的是自19世纪中叶起,通过衡平法的判例逐渐地确定了浮动抵押方式的地位。
    这一浮动抵押方式非常重要,它允许企业以其现在的、未来的各种财产作为担保,并允许公司在其通常业务中自由管理和处置存货、应收账款甚至企业的全部资产,这样,企业仍可以照常从事采购、生产与销售等经营活动而不用处处受制于债务人。进一步,英国担保法还给了当事人选择的自由,允许在浮动抵押上给债务人处置担保物附加一些限制,也允许在固定抵押与质押方式上给债务人处理担保物增加一些自由,从而使担保形式变得灵活。
    这种较自由的动产担保制度代表了担保制度发展的主要方向,它能够促使存货融资与其他融资形式 (包括应收账款融资)有机的结合,加上物流仓储企业的有效参与,从而可保证对动产担保物的动态监管,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发展了西方的物流金融业务,扩大了业务的对象和范围,丰富了业务监管的模式,促进了商业的运作。
    但英国的以浮动抵押制度为核心的动产担保制度改革相对于时代发展与商业实践仍有较多不足,主要还在于债权人风险和不确定性太大,影响了业务开展。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有四:第一是在登记上,英国缺乏统一的登记系统,登记手续繁琐,而且债权人的担保物权在登记时并不发生对抗第三方的效力;第二是优先权上,在担保物权执行之前,其他债权人如果对借贷企业的资产已经获得 “固定抵押”权益,则浮动担保物的价值实际将大大减少;第三是价值实现上,在浮动担保权实行之前,企业仍可自由处分担保财产,无论企业恶意转让财产还是企业经营失败,导致企业财产急遽减少,都将影响浮动担保价值实现,使债权人遭受严重损失;第四是在实践上,现实交易方式千变万化,但英国各种担保方式缺乏协调与统一,担保形式的认定非常麻烦,从而使已经十分复杂的动产担保制度更加复杂,已越来越不堪重负和过时,债权人在业务实践上为回避风险,不得不在选择借款人上提出过高要求,对象范围大大受限。
    这些缺陷也促使英国动产担保制度在物流金融实践中的应用效果大打折扣,当事人不愿意将物流金融业务与包括浮动抵押在内的一些新型的担保方式结合进行有效创新,物流金融业务不得不局限在资产比较确定、资产形式转换较少、未来结果可以预测而且主要看重担保物交换价值的质押方式上。虽然这种类型的物流金融业务由于物流企业越来越有效的参与,能够给与债务人一定自由,弥补法律制度带来的不便,从而在流通型企业中得以很好应用,但在面对生产企业融资、企业全部资产融资直至供应链全程融资上,其难以满足动产实时流动的要求,因而举步维艰,已很难适应时代的发展。
美国动产担保制度与物流金融
    美国在1952年《统一商法典》公布以前,主要是继受英国动产担保交易制度,并在此基础上,根据具体商业需要发展出了多样化的担保形态。担保方式多样化,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经济发展的要求,但因而也遇到了和英国同样的问题,即形式主义严重、程序繁杂、缺乏公示性等,而且由于各州制度设计差别过大,美国的动产担保法律各自为政,缺乏应有的协调和统一。
    考虑到各州繁杂的制度差异已越来越滞后于商业发展,美国法学界于1945年开始制定《统一商法典》.其中,第九章动产担保交易法的制定者发现各种融资交易间共通之处超过了相异之点,于是决定摈弃传统的法律原则,设定一个对所有动产担保形式都适用的单一概念,从而以综合性的单一担保物权替代了多种传统形式的动产担保权益(如质押和动产抵押)。
    这样,在担保物的类型方面,除几类特殊的担保物之外,所有动产担保物权,不论是有形的或无形的、现有的或未来的,全部受单一法律架构管辖。
    这种动产担保制度提供了一个简单而统一的结构,使种类众多的现代担保交易得以较少的成本和较大的确定性展开。而且,它还将传统“物权法定”的内涵由种类固定转换为程序固定,即通过立法对公示方法、执行方式的规定,设计出当事人通过协议创设新的动产担保类型必须具备的程序要件,为经济生活中新出现的动产担保形态预留空间,使法律得以与时俱进。
    具体而言,美国第九章动产担保交易制度的创新及对物流金融的影响是全方面的:
    一、按种类分类,容易确定担保形式和扩大担保物范围以促进融资。与传统划分不同,第九章根据担保物的性质或用途将担保物分为四大类别:第一大类为有体动产,其中包括消费品、存货、农产品以及设备等;第二大类为投资财产;第三大类为半无体财产权,其中包括物权凭证、证券、动产契据、信用证权利等;第四大类为无体财产权,其中包括应收账款、储蓄账款、商事侵权损害赔偿权以及一般无体财产权。这种分类方式使得在物流金融中如果出现各种已存的或新的担保物和担保形式都可以很快确定其类别,并能够根据相应的担保制度规范,而不用像以前一样无所事从。
    二、简便的担保权设立,提高了效率。美国第九章109条规定,本章适用于 “依合同在动产或不动产附着物之上创设担保权的交易,其形式如何,在所不问。”还规定担保协议可以在将来取得的财产之上设定或规定担保权,对担保权的设定采用登记对抗模式,即从达成担保贷款协议之日起便产生担保权设定的效力。而现在的物流金融业务往往牵涉到很多担保形式的转换,需要当事人充分的协调运作,美国这种简便的担保设立方式将使物流金融中各种担保的衔接变得容易,从而能够极大地促进物流无缝衔接和快速流动,提高融资效率。
    三、自由简明的公示方法,充分披露担保信息,既高效又保证交易安全。第九章担保权的公示方法主要有三种:登记、占有或控制、自动公示。只要遵循第九章的公示担保权的程序,当事人即可依具体情况分配其权利和义务,并可创设新的担保形态。当事人还可自由选择不同的公示方法,比如动产担保,可以选择登记,也可以选择交付,如果选择登记就成为抵押,选择交付就成了质押,从而使担保变得灵活。
    而且在美国,有统一的电子化的登记系统,可方便第三人查询,登记时只需要一些描述性的记录,即债务人的姓名或名称、担保权人或其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担保物等,这样,既降低了登记成本又最大限度地避免了对当事人经济状况的暴露。这种自由简明的公示方法,能大大降低物流金融业务的交易成本和风险,将使越来越多的银行愿意利用物流金融来支持企业运作。
    四、明晰的优先权评定规则,使当事人不确定性降低。《统一商法典》第九章明确规定了债务人违约时的优先权顺序。这种明确的优先权规则将使物流金融的债权人和债务人非常明了可能事件的发生及后果,能够对违约风险大小有准确的评估,使当事人能够公平的对贷款定价,从而促进了物流金融业务的发展。
    五、高效率的担保权执行程序,避免了担保权受损。按第九章,一旦债务人违约,债权人有权收回担保物,包括通过自助救济的方式收回担保物,并有权通过法院程序处理担保物或在法院程序之外自行处理担保物。此外,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违约的具体事由及违约后担保权人所享有的各种权利,只要这种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这种担保物权的实现过程既成本低廉又迅速高效,对物流金融的执行效果也是非常明显,它充分估计到了包括物流金融业务在内的动产担保贷款中可能发生的情况,并使当事人的损失能够降到最低。
    以下以订单融资业务为例还可以更具体地阐述美国动产担保制度对物流金融的影响。
    若美国的一家企业获得了下游厂商的一份订单,它可以把这个订单的收款权转让给银行,作为贷款的担保,而银行则可借助物流企业的帮助监管与控制订单实现过程。企业会用订单融资的贷款购买各种原材料,并通过生产系统将原材料变为半成品直至成品,然后销售给客户,最后从客户处回收应收账款来实现订单,而银行与物流企业则需要将这些流动的动产作为担保物进行有效监管。
    由此可见,订单融资业务整个过程要涉及许多现在和未来的担保物,要经历很多担保形式的转换,但在美国动产担保制度支撑下,这些并不是难事,因为它允许现在与未来动产都能担保,并可以通过简洁的交付手续或在统一的登记和公示机构登记就可以设立担保权,登记时不用分抵押、质押还是保理等具体形式,登记的信息简明扼要,有利于银行和第三人查询。这样,银行和物流企业就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在整个融资实现过程中选择相应的担保组合,只要有利于商业运作和安全,当事人甚至可以进行相关约定产生新的担保形式。即便债务人违约,因为优先权顺序明确,担保权执行程序简洁高效,能够使担保权较容易的实现,债权人的担保收益因此得到了有效保护。
    从以上分析及举例可以看出美国动产担保交易制度的效率,正是因为其简洁明了高效率的特点,加拿大、墨西哥等国都纷纷效仿,英国法学界也开始学习美国以进行相应改革,欧洲则想借鉴美国的方法融入大陆法系。可以说,美国动产担保交易制度已成为一个模本,被越来越多的改革家作为动产担保制度现代化的学习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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