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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18 1:56:00 来源:现代物流报 编辑:56885 关注度:摘要:... ...
第四条:妥善解决物流园区的用地问题。
对纳入国家规划的物流园区土地征用给予重点保障,土地管理部门在审批用地时,要充分考虑物流工作主管部门的意见,优先计划安排。
对于资金短缺而成长性又较好的物流企业,应当允许其租用物流园区土地进行项目建设,租金应适度优惠,租期适度放宽。
要鼓励物流园区节约使用土地。例如,对重点物流企业以原划拨土地改建物流项目的,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优先、优惠;重点物流企业异地搬迁,原土地拍卖所得可返还用于搬迁安置;建设多层库房的,应减免相关规费。
重点物流项目用地,在地价上等同或低于工业用地,相关规费按照下限收取或减征、免征、先征后返。在保证消防安全的情况下,放宽容积率及单体库房面积的限制,消防设施的配备也要区别不同的情况。
第五条:拓宽物流园区建设的投融资渠道。
第一,建立支持物流园区发展的专项资金。对于纳入全国物流园区规划、具有发展潜力的物流园区给予优先贷款和贴息。鼓励各级地方政府投资参与符合发展规划的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租赁给物流企业经营,减轻企业一次性投资的压力。
第二,允许有发展潜力的物流园区发行不同期限的长期债券,或在创业板市场发行股票融资。
第三,依据 《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有关规定,鼓励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积极开展面向本土物流企业的网络并购贷款业务,对物流企业拓展物流网络的战略性并购给予信贷支持。
第四,要允许金融机构投资参与物流园区建设,开展多样化的投融资服务。
第五,鼓励外资和民间投资物流园区,形成多渠道、多层次的投融资环境。
第七条:实行适宜物流园区运营的税费政策。
第一,凡物流企业为公共服务的仓储设施占地仍执行2006年年底的土地使用税税率,以维持物流企业的正常经营。
第二,以物流园区为单位,进行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凡进驻园区的物流企业,均可享受运输、仓储营业税抵扣政策。
第三,落实国家有关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第四,设立物流园区辅助税收征管政策。对入园物流企业所使用的小规模运输业主的统一管理与运输业发票实行代征,可在有条件的物流园区先行试点。
第五,物流园区用电、用水、用气等采用工业价格,取消向物流企业收取的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各种收费项目,减轻税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