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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危规》中“未另列明”是何方神圣

2009-10-31 13:11:00 来源:网络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在海运危险品类货物的集装箱运输管理中,经常会遇到大量货物的正确运输名称在《国际危规》中以“未另列明”的形式出现,而这个问题涉及到承运人、货主、货运代理人进行危险品类货物运输风险防范和依规则操作的一系列问题。那么,《国际危规》中“未另列明”的含义是什么?应如何对“未另列明”类货物的性质有一个正确的判别?   “未另列明”的含义
  首先,必须明确的是《国际危规》中所指的“未另列明”物质,属于危险品类货物的范畴。有不少危险品类货物的正确运输名称在《国际危规》中以“未另列明”的通用条目名称出现,在实际的操作中,由于没有具体的正确的运输名称,给海上货物运输的承运人、货运代理人,特别是对《国际危规》和国际海事组织(IMO)相关出版物缺乏深度掌握和了解的群体(人员),在对相关货物危险特性判别上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同时,在海事监管方面以及承运人和货主、货运代理人之间,容易就运输货物的性质等引起争议。最为重要的是,一旦形成危险货物错误装载,将给承运船舶和船员的安全带来严重的威胁。
  “未另列明”,顾名思义,就是没有将名称列在《国际危规》中的物质的统称。而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发现,《国际危规》中正确的运输名称以“未另列明”通用条目名称出现的物质,通常指的是:由一种或者多种物质的混合、化合物,具有一种或者多种的危险性质,而IMO暂时还没有,或者还无法对其正确的运输名称进行确切命名的物质;对某种无法以单一的名称对其危险特性进行命名的物质,以及对其危险类别进行适当归类的品种;还没有被及时收入《国际危规》中的新的化工产品和衍生产品,而它们具有一定的危险特性,并达到了相应的危险品的分类标准。 
  “未另列明”货物
  危险类别判定
  “未另列明”的名称出现的物质可以有一种,或者多种危险特性,在《国际危规》中的正确的运输名称,大多都有其产品种类的前缀。同时,以正确的运输名称:“未另列明”出现的危险品,可以分布在《国际危规》中的危险品分类的1-9类的各分类中。
  一种物质是不是属于危险品?归属于哪一类危险品?应该根据货物的特性对照《国际危规》、《经修正的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试验与标准手册》等相关规则中规定的危险货物分类标准进行界定。《国际危规》和《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 13690-92》中都有了比较明确的标准。故,对“未另列明”的危险品类货物危险类别的判定,必须结合《产品的技术说明书》(MSDS),必要时对有关物品进行实验室检测的结果,按照《国际危规》等的各分类标准进行判定。即某物质的理化危险特性达到某一类危险品的分类标准,就将其归类到某一类中。危险货物类别一经确认,所有运输条件都将必须满足该类别的要求。在分类时首先要考虑危险货物具有或假定具有第1类危险货物的爆炸特性。
  “未另列明”货物
  正确运输名称要求
  为了使所有涉及“未另列明”危险货物运输的人员对其危险特性有比较明确的了解,必须有相应的补充说明,并遵循以下规定:
  对“未另列明”和其它通用条目技术名称的描述,须按下列各项中描述的技术名称和化学组份来做补充说明:
  1)除了国家法律或国际公约禁止扩散、控制的物质外,通用条目和“未另列明” 的正确运输名称,须用技术名称或化学基团名称加以补充。
  2)技术名称须是科学技术手册、期刊和教科书中目前使用的公认的化学名称或其他名称。不得使用商业名称。
  3)在危险货物一览表中,如果某种危险货物混合物被划入“未另列明”或通用条目,则要在这些混合物包件上标出不多于两种构成混合物危险性的最重要成份的标记。但国家法律或国际公约禁止扩散、控制的物质除外。如混合物包件贴有副危险性类别标志,括号中的技术名称之一须是副危险性标志组成成份中的名称。
  4)如包件内含有海洋污染物,要标明这种海洋污染物经认可的化学名称。
  “未另列明”货物
  申报和单证
  船载“未另列明”的危险品类货物,必须向主管部门进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船申报)和“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货申报)。前者由船舶的代理人进行办理,后者由货运代理人进行办理。申报的前提是信息完整,并符合海事监管如实申报的要求。即在《国际危规》危险货物一览表相应的条目下的正确的运输名称后,加上符合要求的商品的技术名称做补充。例:“未另列明”项下硫酸铜的正确的运输名称为:“对环境有害物质,固体的,未另列明的,硫酸铜”。
  有关申报的内容大体有,托运人地址、收货人地址、装/卸港、船舶与航次信息、分类和识别、包件描述、数量、唛头、托运人签名等,其中还包括有关货物的分类信息。
  同样,“未另列明”的危险品类货物的单证上的正确的运输名称,也要在《国际危规》危险货物一览表相应的条目下的正确的运输名称后加上商品的技术名称做补充。
  “未另列明”货物
  装船和隔离
  对“未另列明”的危险品类货物装船和隔离,必须如同其他已有完整正式的运输名称的危险品类货物的装载、隔离一样,采用“对号入座原则”。同时,按照危险品类货物装船和隔离的一般原则进行。
  首先要清楚将运输的是什么货物,在清楚货物的特性的基础上,实施“未另列明”的危险品类货物“对号入座原则”。即分清该物质的危险类别,以及相应的联合国编号,按照《国际危规》一览表上的装船、积载和隔离要求进行操作,按照《国际危规》相应的类别和条目,以及包装、装箱要求进行运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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