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1月1日起海关将实行新舱单管理办法
2009-1-1 15:07:00 来源:物流天下 编辑:56885 关注度:摘要:... ...
12月30日消息(记者张四清 通讯员刘佳 张妮)记者从大连海关获悉,明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将正式生效,届时现行的舱单传输、申报模式将发生重大变化。
据了解,海关新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是在“适应国际贸易链安全与便利的要求,促进现代国际物流的发展,方便旅客合法进出境”背景下制定的,并于2008年3月28日正式发布。
据大连海关监管通关处处长吴志秀介绍,与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至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管理办法》相比,新办法在管理范围和内容上都进行了重新界定和调整,一方面提高了口岸通关效率,缩短货物滞港时间,节省收货人的物流成本,另一方面,由于海关在货物流动初期即可介入,掌握船舶动态,并可以根据所掌握的动态信息,将风险目标在通关前提前锁定,下达有针对性的预定、预警布控指令,提高了工作效能。
吴志秀还说,新办法还体现了海关舱单管理工作重点从单货审核和电子数据交换向对现代国际物流信息监控的转变,海关将更多地借助现代化管理手段和国际合作的成果来拓展行政执法的时间和空间,不断提升海关实际监管效能,为进出口企业提供更多守法便利。以汉堡到大连的集装箱船舶为例,目前,船公司或船代在船舶抵达大连港前24小时内向海关传输进口舱单电子数据即可。新的舱单管理办法要求,在汉堡装船24小时前就要向中国海关传输舱单数据。对于出口而言,现行船舶离港后72小时内申报“清洁舱单”,新办法提出“装载舱单”要求舱单传输人在运输工具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30分钟以前向海关传输装载舱单电子数据。以海运为例,新的舱单管理办法不再仅是对舱单本身的管理,而是延伸至对整个物流链的管理,从运输工具进境的预报、抵港申报、卸货到出境的装箱、配载、装货涵盖了物流全过程,涉及船公司、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船代、海关监管场所、理货公司、货主等多方面。
在此,大连海关提醒相关企业要根据新办法调整舱单传输、申报等工作,并实时关注海关总署的对外公告,做好相关工作,以免给自身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和麻烦。
链接: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指进出境船舶、航空器、铁路列车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递交的真实、准确反映运输工具所载货物情况的纸质载货清单。
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电子数据”是指进出境船舶、航空器、铁路列车负责人或其代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管理办法》要求的格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的方式向海关传输的进出境运输工具的载货清单数据,其内容应与纸质舱单数据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