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审,依据何在?
2009-11-14 13:32:00 来源:现代物流报 编辑:56885 关注度:摘要:... ...
□何彤
广州格力空调起诉广州市财政局案引起众多关注目光。
“格力废标”案中,为何会决定进行复审,并推翻原定评审结果呢?况且,不接受评审结果的理由已经 “现场反映,未被重视”,换个说法,也就是该理由已经在评审会上提出,但不被评审会认可。这个已经被否决的理由,还能成为不接受评审结果的理由吗?再者,番禺区政府采购办有权做出 “复审”决定吗?
“广州政府采购中心”审核部卢大刚部长的解释是:作出 “复审”的决定,是完全按照番禺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的意见执行。卢大刚表示: “法律有规定的就按规定办,没有规定的,就按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处理意见执行。”其解释可归纳为两点,试分析如下:
一是法律没有规定的,按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处理意见执行。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处理意见只能坚决执行吗?如果该处理意见违背了公众利益呢?广州政府采购部门只需要遵从上级管理部门的指示,无须考虑对社会大众承担责任吗?从行政伦理的角度,可以认为, “广采”只重视了其组织职责,而忽略了其职业职责,即漠视其从事公共管理职业所应当具备的维护公众利益的职责义务。
公务员有责任和义务遵守执行组织的决定,但如果组织的决定不正确或不道德,与公共利益相悖,是否还无条件的执行?
从委托代理的角度来看,代理人对委托人负责,自然是下级效忠于上级,应严格的执行上级的意志或指示。但政府里的上级领导并不是最终委托人,由于公共权力的最终委托人是公众,公务员行为的最高准则应该是对公众负责。只不过,对上级的负责是直接的、常规的,对下级有着强有力的影响;对公众的负责则是间接的,约束也不强,如果 “为民直言,为民立政”还有可能失去工作。因此在权力与责任的冲突中,很多公务员可能放弃对公众的职业责任。况且, “代表人民利益”是个极为复杂的过程,何谓 “人民利益”?谁有权代表?为什么有权代表?通过什么途经和程序获知所代表的就是真正的 “人民利益”?这些模糊性更使得公务员容易背离其对公共利益的责任。而不能认清这一点的一些公务员可能出现逃避责任的情形:缺乏决策能力,退出积极的决策活动,寻求外部托辞 (如请示番禺区政采办),养成一种规避责任和出台模棱两可措施的能力。
目前公务员的服从本身已经成为一个问题。在官僚组织中的下级对上级权威的服从,实际上并非服从权威所赋予他的地位,而是服从权威者本人。换句话说,命令与服从之间的关系是高度人称化的,团体亦完全建立在权威者个人的效忠上。传统权威既是以对个人的效忠为基础,所以说子民及团体接受权威的领域是无限的,无论权威的掌权者所设身处地的权威是如何的残酷,如何的令人难以忍受,皆会受到子民及团体的无条件接受。个人在特定的组织环境中都具有服从权威的特性,即使是那些深深痛恨杀人和暴力的人,在权威的命令下,也会心安理得的履行这类行为,典型的如纳粹德国的行政官员。
公务员应认识到服从上级是职业忠诚,但这种职业忠诚既不能代替人的道德良知,更不能取代对宪法、法律和对公民的忠诚。公务员应该是公民利益的忠实代表,执行的每项工作都必须以纳税人的利益作为衡量标准。即使从组织的角度上看,在此情境下,对上级的不服从可能正是对组织的真正服从和忠诚,因为这是在维护组织的根本利益。
二是依据 《政府采购法》的 “依法”管理进行复审。
番禺区财政局法律顾问冯晓阳解释作出 “复审”决定的依据是 《政府采购法》第13条第一款: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笔者再问,这 “依法”到底是依什么法?冯晓阳说是 《政府采购法》。
“‘按有关规定’复审到底是按照什么规定?难道中标结果不是采购人想要的投标单位就可以一味复审下去,直至得出其想要的投标单位?如果这样,招投标还有什么意义?”格力商用空调部部长胥俊明在所有的政府采购法规里都没找到 “复审”的字眼,他们复审的法律依据到底是什么?
政府的一切权力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否则违法。政采办被授权一个模糊的 “依法管理”权限,就能够决定采取 “复审”这种没有法律依据的行为吗?经招投标的项目,在正常程序确认中标人后,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还可以另立名目进行更改吗?如果按这种逻辑发展下去,将来可能就连复审也不必了,变成直接指定供应商了。
事实上,我国政府采购领域的法律漏洞还很多,虽已制定 《政府采购法》,但尚未形成与之配套的完善的政策环境,法律的可操作性较差。现行的 《政府采购法》和 《招投标法》以及中央、地方政府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比如: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等,其操作程序过于粗糙和简陋,操作过程中的细节问题都交由采购人自由掌握。全凭领导和管理部门的解释,过分灵活了!在政府和民众之间,全由强势一方的释法,极易造成权力滥用和伦理失范。
“复审”也是这么个怪胎,虽然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却在国内畅行无阻。 “复审”目前已经演变成采购人重新选择中标人的一种变通手段。广州每年的 “复审”案例都有10个左右, “复审”结论90%都与评审结果相反。实际上,按照投标文件的 “符合性”检查,只要有一个字、一句话与招标文件不相符就可废标。如果对投标书与招标文件进行逐字逐句地对照,几乎肯定百分之百可以挑出毛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