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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单位集中采购2010两大期待

2009-12-31 23:36:00 来源:网络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近日,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邀请二十几家中央单位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司局级领导参加座谈会,讨论围绕着如何执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9]101号)、如何做好本单位2009年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等话题展开。与会代表对这些问题进行了热烈的交流和讨论,特别表达了对做好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执行以及采购实施计划编报这两项工作的期待。在座谈会上,他们不仅准确地指出了现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还在寻求解决之道的探讨中碰撞出了许多智慧的火花,在彼此的启发中萌生出了更多可以运用到工作中的智慧。
本专题将以会上体现出的“两大期待”为中心,还原当天会议现场,就与会代表对这两个问题的讨论进行集中展现。
中央单位集中采购目录执行“要求强、检查弱、无处罚”的现状有待改变
期待一:目录执行与国库支付联动
“严格执行目录每年都在强调,但每年都会发生一些不尽如人意的现象,违规者多为中央二三级预算单位。”在近日国采中心举办的采购人座谈会上,中共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机关服务局局长徐双未开门见山地谈起了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执行现状,他说:“执行目录的重要性大家都知道了,它是发挥集中采购规模优势的基础,但个别采购人总是为了自己的偏好弃国家政策于不顾,这种现象必须及时得到制止。”
徐双未的观点引起了在场其他与会代表的共鸣,他们根据平时的工作实际,结合自己的思考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监督检查应常态化
“去年的全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针对性强、涉及面广,还规定将违规处罚结果上报国务院。这让我们第一次见识到了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引起了各单位的高度重视。但对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执行情况的检查仅仅是其中一小部分内容,我们应该把这种检查引入对目录执行的监管中来,变成一种日常化的工作。”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务部采购办副主任余洁说,“这可以彻底改变目前中央单位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要求强、检查弱、无处罚’的现状。”
对于余洁的话,在场的许多与会代表都表示赞同。其中,徐双未与余洁的观点不谋而合。他说:“最近,我们单位实行政府采购内部审计,发现其中一个项目未按照法定程序实行公开招标。其实,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实在是不知情而为之。可以说,是这次审计促使我们去学习,再遇到类似的情况就知道应该如何操作。由此可以看出,国家应该加大对政府采购行为的审计监督力度,这不仅是查出问题、纠正问题的好方法,还是促使我们认真学习如何正确操作政府采购项目的有效手段。”
探索与国库集中支付联动
谈起对目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水利部预算执行中心主任牛志奇表示,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是政府采购行为的法定监督检查主体,但相比于近年来国家审计部门、监察部门纷纷把政府采购划定为工作重点领域,政府采购的监管机构--财政部门的检查力度稍显薄弱。牛志奇呼吁,财政部门应该考虑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机构或者采用其他手段,将包括集采目录执行情况在内的政府采购执行情况检查常态化。她认为,这正是对政府采购监管手段的不断创新、完善,这样才可以让违规行为没有滋生的土壤。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财务司副巡视员李荣京建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执行应与国库集中支付相联动,如果发现有未按目录要求进行采购的行为,国库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这不仅是对政府采购监管手段的完善,更是我国财政支出改革‘三驾马车’的有机融合。”
增加目录的可操作性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本身的规定是否明确、是否具有可操作性,也是影响执行行为是否规范的重要因素。”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巡视员贾青抛出了另一个观点,“如果采购人想操作却难以操作、无法操作,无疑就增加了工作的难度。”
贾青认为,从《中央预算单位2009~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中可以看出,国家在制定目录时越来越注重对可操作性的把握。例如,对于通用软件、空调、特种车辆等品名加注定义,使得采购人执行起来更加明确;删除了电话机、建筑装饰材料等日常采购金额较小、不适宜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同时,对于一些项目的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限额进行了明确而细致的规定。
“按此趋势发展,规避目录采购就不会再有借口。”贾青说。
国家测绘局的翟永也表示,随着市场的变化以及产品技术的发展,目录中个别品目的采购状况也会发生变化。他希望国家有关部门应对这种情况予以及时应对,及时对目录品目、限额进行调整,以保持其可操作性,促使目录执行行为规范程度的不断提升。
借鉴部门预算编报,采取有力措施确保集中采购实施计划不沦为“空文”
期待二:年初发文布置计划编制工作
今年颁布的《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9]101号)(以下简称“财库101号文”)中,有一项规定曾引起了各中央单位代表的热议--在部门预算被批复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上报年度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座谈会上,这项规定仍然是与会代表探讨的焦点问题。
有一些代表认为,这项规定将给以往不善于编制采购实施计划的单位增加相当的工作量,但严格的规定又让继续“逃避”采购实施计划的编制不再可能,因此这些单位开始正视问题,探索规范工作的有效方法。
也有一些代表认为,采购实施计划的编制不能再沦为空文,他们指出,编制计划不仅将给采购单位自身的工作质量带来提升,也是对接受项目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的表现。因为,采购实施计划是采购人与集中采购机构有效衔接工作的最好方法,有了完备的集中采购实施计划,集中采购机构就可以实现统筹打包、规模化采购。
严抓基层单位落实
水利部预算执行中心主任牛志奇坦言,财库101号文刚一下发,其中对于采购实施计划的严格要求就引起了她的关注。她当即查了一下水利部各下属单位上报的采购实施计划,其中存在个别计划未严格按照预算编写、编报超时等现象。她认为,归根结底还是个别单位对编报采购实施计划重视不够,考核力度不强。
其实,与其他单位相比,水利部内部的“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编制不全面、不及时等问题,即使这样,牛志奇仍然认为本单位的工作力度不够。
与水利部相比,许多中央单位不严格编报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的情况更为严重,尤其是这些单位下属的众多二、三级预算单位。
“为什么政府采购领域不能学习部门预算的编报方式,在每年年初专门就采购实施计划的编制下发‘红头文件’进行强调呢?‘三令五申’之后,各单位的重视程度一定会有所提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务部采购办副主任余洁说,“有了准确的采购实施计划,每逢年底就忙得不可开交的现状才能得到改善。”
牛志奇认为,中央单位不仅要提高机关本级对于采购实施计划的认识,对于本系统的下属单位也应严格要求,从基层抓起。因为,各部门的采购实施计划是以最低级别的单位为基础,一层层上报汇总的,没有基层单位的详细计划来支撑,汇总后的大计划也谈不上及时和准确。
缩短计划编报时间周期
“要把采购实施计划编得很准确,其时间跨度就不能太长。”新华社计划财务局副局长刘绍芝说,“因为各单位的采购项目都很多,若想一次性准确编制出一个财政年度的采购实施计划确实不太现实、操作难度大。但是,在短期内应该有详细的规划,一旦具体编制出来在执行环节就要严格遵照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财务室主任孔金华表示,对于编报采购实施计划的时间跨度应该仔细商讨,如果一年过长,那以半年或一季度为节点是否合适?“我认为最短应该一个季度一报,否则还是不利于集中采购机构统筹打包采购的。”孔金华说。
三项衔接决定计划科学性
“采购实施计划应该严格依照政府采购预算进行编制,这项规定不能流于形式。此外值得思索的还有在编制过程中如何有效地将二者加以衔接。”农业部财务中心副主任王从基说,“我想到的办法就是,实施计划要编得细--不仅与采购预算逐条对应,还要细化到项目以及品目。”
谈到衔接,与会代表认为还有两个环节应予以重视。一是采购实施计划与资产配置标准的有效衔接,另一个是计划编制与计划执行的前后衔接。他们表示,只有建立在国家出台的资产配置标准之上的采购实施计划才是有效的和可操作的。另外,如果仅仅重视采购实施计划的编制环节,而弃实施环节于不顾,那么采购实施计划还是发挥不了其应有的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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