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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港口岸线资源优先建设公用码头

2009-12-8 10:32:00 来源:网络 编辑:56885 关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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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从山东省交通运输厅获悉,《山东省港口条例》(简称《条例》)已于2009年11月28日获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将于2010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山东港口发展步入法制化轨道。 
  《条例》明确了政府主导、多方投资、加快建设的港口发展方向,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将港口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港口公用基础设施投入,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 
  《条例》设定了港口陆域和水域规划控制区、临时岸线审批、港口建设特许经营等制度,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港口规划,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岸线资源,沿海和内河干线航道上的港口岸线资源应优先用于公用码头建设。 
  为确保安全生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协调、解决港口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港口经营人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经营范围内的港口安全负直接责任;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及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要求港口经营人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 
  为保护环境,港口项目竣工后应当及时清除港区内的废弃物,港口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港口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从事港口经营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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