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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三必须”采购质量上“保险”

2009-2-25 15:06:00 来源:物流天下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履约验收是检验采购质量的关键环节,也是结算付款的必备程序。做好验收工作,也可以检验供应商的履约行为,客观评价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质量。 
  但实践中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普遍存在重招标活动的组织、中标供应商的确定、合同的签订,轻履约验收,且由于《政府采购法》没有明确采购代理机构在验收中的具体工作职责,导致采购代理机构在验收过程中缩手缩脚;虽然采购人是政府采购验收活动的组织主体,但采购代理机构也应履行其监督合同履行的职责,但在验收实践中采购代理机构却很难得到采购人的理解与支持;一些大型复杂的采购工程,采购人受自身技术所限很难做到把关到位,而出于费用所限,也没有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邀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验收;由于少数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对业务不甚熟悉,出现了以采购人货款支付申请书代替验收报告的情况。因此,做到验收行为“三个必须”,是目前巩固验收行为的当务之急。 
  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专门验收人员要全权负责组织验收,具体包括验收的组织、验收人员的召集、验收报告的起草、审核、签署与出具工作,杜绝推诿扯皮、责任不明现象。采购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代理组织验收的,应当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的规定,指定专人组织验收。一是不管是采购人还是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验收,单位内部验收岗位必须独立,并与采购、付款审核、合同签订岗位相互分离;二是验收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业务素质与专业能力,并定期开展业务培训;三是组织验收人员的名单应严格保密,实施组织验收活动全封闭。 
  必须有专业机构参与大型、复杂的采购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邀请经国家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如质量检测部门认定的网络、综合布线、建筑智能化检测机构等。一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制订具体的衡量标准,凡在规定范围内的采购项目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二是受委托的检测机构必须要有国家授权的相应资质;三是检测机构的选择由采购人指定,也可以由受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指定,委托行为必须有正式的委托书;四是检测费用应由采购人支付,也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注明由中标供应商支付。 
  必须规范签署验收报告验收人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最后要将验收情况在验收报告上如实说明,并亲笔签字认可。一是验收报告可以由供应商起草,也可以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的验收人员起草,也可以是格式报告,但报告签署前都必须经验收人员审核通过;二是验收成立验收小组的,验收报告必须由验收小组的所有成员共同签字方可生效,委托检测机构进行验收的,要出具正式的检测报告,并由检测人员与检测机构共同签署;三是验收报告应明确工程合格、不合格字样,验收人要对自己的验收意见负责,如果验收意见与事实不符,损害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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