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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诉讼应符合哪些条件?

2009-3-14 1:59:00 来源:现代物流报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 袁亚亚
    ●案情:
    2007年4月的一天,苗某雇佣的司机米某驾驶运输煤炭的冀GXXXX车由河北XX县往唐山XX地送煤,途经北京市XX区109国道114公里+500米处时,与某公司承包司机董某驾驶的京XXXXX(临牌)大货车相撞。经北京市公安局XX区分局XXX交警大队勘察现场后,出具事故认定书确认: “董某负责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米某无责任。”
    经双方协商,就苗某车损修理费,经保险公司核损后,办理了理赔。同时苗某主张因本次事故导致其名下的该车大半个月没有从事任何营利活动,损失重大,要求公司承担其车辆停运的间接损失,被拒绝。后起诉至法院要求董某所属公司承担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车辆停运营业损失等共计65000元。经董某所属公司法务人员努力,通过数次开庭,提请法院参考诉讼主体不合格等相关答辩意见,使公司以及承包司机董某都免于承担任何责任。
    ●驾驶员董某咨询:
    关于诉讼中起诉、应诉的条件等基本法律知识,希望律师能简要地给讲明白一些?
    ●袁律师解答:
    提起诉讼应符合哪些条件,我国《民事诉讼法》做了明确规定。具体见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四个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现结合以上四点,解释如下: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接到诉讼材料时,董某所属公司法务人员首先考虑的问题就是原告的主体资格问题,即审查原告是否属于 “赔偿权利人”。所谓 “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而哪些属于近亲属的范畴?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当核实原告起诉不具备 “原告”资格时,可提请法院依法驳回。
    (二)有明确的被告。重点是核实董某所属公司以及董某是否是适合的被告,也就是是否属于法律规定应该承担赔偿义务的赔偿义务人,是否是交通肇事案件中提到的 “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原告在提起诉讼时,必须查实被告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情况。当核实不明确时,通常法院可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或者在被告的要求下裁定驳回。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在将以上 (一)、 (二)主体问题都弄清楚后,法院才可以进入实体审理,才会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结合相关证据,谈具体的赔偿项目及赔偿数额等问题。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法院会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在某些情况下,尤其是原告漫天要价、态度恶劣时,有效的运用 “诉讼程序”问题来打消原告的违法诉请,争取时间去提供反证,是一个好的办法。
    综上,在发生事故后,驾驶员董某以及其所属公司处理事故的安全员在面对法官或交警的询问时,可以在诉讼主体是否适格上采取相应的措施。如果措施采取得当,一般都会在以后的诉讼中取得主动,进而像本期案例提到的那样,取得比较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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