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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税收新政:期待从“点”到“面”

2009-3-20 20:05:00 来源:现代物流报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本报记者林振强
    3月19日,北京气温一路走高接近20℃,许多人已悄然换上了春装。在距离北京西客站不远的铁道大厦里,匆匆赶赴北京的数十家中国重点物流企业负责人正在就物流企业税收问题激烈地讨论。而他们依然感受着行业金融危机阴影下的寒冷,急盼着税收政策能带给企业带来暖意。
    在这场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组织的 “物流税收试点工作座谈会”上,既有来自已成为试点的物流企业代表,也有正准备申请为试点的企业代表;既有物流企业的管理高层,也有政府相关部门的领导,会上各方发言踊跃。
    自从2005年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了第一批纳入试点的物流企业名单以来,已经3年多的时间,试点企业也已近400家。然而以往存在的问题现在依然存在,物流行业税收方面的争论也未能平息,面对这样的状况,大家似乎都有话要说。
试点内外的企业诉求
    “其实我今天也没准备什么话题,我们的申请材料已经交上去了,只是过来听听其他公司的想法。”在会场的中后排座位上,列席的都是准备申请税收试点的企业,福州商业储运公司总经理周美钦也坐在其中。他表示,很希望企业的申请能通过,从而可以享有各项优惠政策,这对企业发展将起到直接的推动作用。
    和周美钦持有相同观点的还有广东德邦物流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黄华波,他向记者介绍说,德邦曾经申请过一次试点企业,但当时由于种种原因并没有被通过,后来就没太重视。因为在南方客户往往更看重企业的口碑,而对成为物流税收试点没有太多的认识。但现在不一样了,对他们这样的企业来说,成为试点不仅意味着可以通过优惠政策节约成本、增加利润,还能提升企业的信誉度和竞争力。
    很多企业虽然还不是试点企业,对于优惠政策却有了更深的思考。耿强是利和经销集团中国区业务发展及客户管理总监,他提到了 “异地经营纳税的问题”。他说: “大家都知道,做物流的话,货物就要搬来搬去,今天在上海,明天有可能就在北京。按照规定,货物要中转,就要成立一个分公司,同时要在当地纳税。”因此,耿强建议,在限定区域性经营的时候,能不能对物流性的企业进行一些放宽,不需要在异地开办分公司经营,这也就避免了异地纳税的问题。
    翻看参加这次会议的名单,除了来自全国各地准备申请成为试点的企业外,中远、中外运、中储、顺丰速运、德利得等数十家行业的领头企业高层也悉数出席。作为已经被列入税收试点企业名单的成员,这些企业依然面临着各种问题。
    德利得物流有限公司的运营总监恽绵首先介绍了公司最近遇到的问题:外包抵购用的发票的风险。恽绵介绍说,现在专业的外包大概分成三类:第一类是给专业的运输公司;第二类是外包给个体运输户;第三是外包给其他的运输公司。其中,外包给个体运输户这一块占的比重较大。但外包给个体运输户的话,取得发票比较困难,中间往往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让企业很头疼。
    来自中外运的企业代表则谈到了税率的问题: “像我们这个企业主要是两类税率 (交通运输业税率3%、仓储保管税率5%)。我们公司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因为这两项业务是上下关联的,很难界定。为此,有时还会与税务部门发生纠纷。”
    上海东铁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是2008年进入试点的第四批企业,公司副总经理方中朝为了参加这次座谈会特意准备了一份材料。他向记者展示这份材料时,首先建议将物流企业上缴的营业税税率与运输企业一致。他介绍说: “目前将物流企业归属于服务业,按照服务企业征税。但应该考虑到物流企业的服务与其他服务性行业有着很大的不同点。目前生产企业已很少直接与运输企业联系了,基本上找第三方物流企业来办理。为了促进物流企业进一步发展,建议将物流企业上缴的营业税税率与运输企业一致。”
    “像我们这种集团性的企业,不仅有港口,还有海运等等这么多综合性的业务,我们希望税收政策能够惠及我们下属的一百多家企业。”福建省交通运输 (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发展规划部的林影说出了所有集团性企业的心声, “现在的成为试点的集团性企业,虽然总部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但其下属还有非常多的专业从事货代的公司却不能享受这个待遇,这就使公司的整体优势无法发挥。像我们这种已被评上A级的物流企业,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集团公司已经具备了对下属公司进行监管的能力,也可以执行这种全责,所以希望得到这些部门的重视。”
税收政策何时惠及全行业?
    在2009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宝供物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刘武对物流税收说出了自己的看法: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建议能推行总部统一纳税,同时调整仓储业税率,对物流业科技方面的投入给予适当免税,并在土地使用税方面给予优惠。
    其实,刘武谈到的几点在物流税收试点政策中都有所体现,但是不是只有试点企业才能享受这样的优惠呢?如果仅有的税收优惠只是在有限的范围内试行,是不是会演变成一场寡头的 “盛宴”?因此,有企业代表纷纷表示: “希望现代物流管理理念能够早日树立起来,税务局能对物流企业一视同仁,采取公平竞争的原则就更好了。”
    利和经销集团的耿强就建议说:“现在物流试点已经第四批了,而且这么多年下来,能不能考虑把整个物流从试点到全面开放的过程。因为,我们碰到很多地方的税务机关,很灵活的。全国有全国性的物流试点,地区有地区的物流试点,能不能尝试试点开放?”
    而来自浙江省发改委的王荣荣更是发出了 “试点是不是还要一直继续进行下去”的疑问。她认为,应对前四批几百家企业发展情况有一个总结,看有利于物流发展的在哪些方面,不利于物流发展的在哪些方面,并向有关部门提交一份建议。
    对此,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崔忠付介绍说: “国家确定物流税收优惠试点企业是有关部门根据企业经营规模、管理集约化程度及依法纳税情况确定的。之所以选取试点,而不能在全行业推行这一优惠新政有着多方面的原因。其中主要原因是目前对物流企业的概念还很模糊。一些不规范的企业买辆车,搞搞运输,也自称为物流公司,而它根本不具备各种规范的企业制度,甚至存在违法违规经营的行为,如果这种企业也能享受新政带来的优惠,无疑是对国家税务制度的不尊重,税收优惠政策也就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基于这种考虑,国家才优先选取一些规范的、信用良好的企业享受新政。”
    但他同时也强调,让更多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是各方努力的目标,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也将为此努力和工商、税务等部门协调,并等到条件成熟以后,等认定的标准规范以后,再逐渐推行。
    据记者了解,这次讨论会的结果将上报国家发改委等相关部门,报告内容将主要围绕企业提出的各种意见与诉求。看来物流企业在税收方面的实质利好值得期待。
【背景材料】
物流企业税收优惠试点的推出
    从2008年12月1日起,184家物流企业被纳入了第四批物流企业试点范围,可享受到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至此,纳入试点范围的物流企业达到了392家。
    据了解,2004年,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等9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2005年,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了第一批37家纳入试点的物流企业名单。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了纳入试点名单的物流企业及所属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试点物流企业可享受营业税方面的优惠政策:试点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试点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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