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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货物丢失谁担责

2009-3-28 12:45:00 来源:现代物流报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本报记者文珊
    “这回损失可大了。”河北某贸易公司总经理张望从烟雾缭绕中抬起头,一筹莫展地说。近日张总向江苏省某供应商采购了一批价值20万元的元器件,然后将此货物销售给了自己的客户,他通过电话联系了异地配货站经理焦鹏,委托他运输到客户处,并把运费打入信用卡中,焦经理传真出具了返货托运单,然后并告知张总“车号”,张总将“车号”传真给江苏省某供应商要求发货。谁知,一个多星期后,收货方来电称没有收到货物。结果一个多月过去了,音讯全无。配货站的焦经理表示,货物丢失了。随后,张总要求配货站对此事承担全部责任。可焦鹏认为,此事与他无关,他是外聘,只负责到供应商处去取货并送货,责任应由此车主来承担。记者就此事咨询了相关律师。律师认为,此事件可从两方面切入分析:1.配货站外聘的司机和车辆有没有提到货?2.供应商是否尽到审查提货人资格的义务?外聘的司机、车辆有没有提到货?可以从供应商的发货记录上得到求证。假如配货站没有去提货属于配货站尚未履行运输合同,供应商仍然负有交货义务。如果供应商按照张总的传真要求将货物发给了指定车号的驾驶员,而配货站没有将货物按照运输合同的要求送到指定地点,则配货站要对该批货物承担责任。
    供应商是否尽到审查提货人资格的义务?成为供应商能否免责的关键。律师介绍说,根据《合同法》第60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的规定,供应商在发货时有审核提货人资格的注意义务。
    注意义务是对债务人在履行债务时的一般要求,即债务人应尽到如同管理自己事务的注意。一般而言,当事人应作一个善良管理人并像管理自己事务那样做到尽职尽责,以尽保护对方合法权益的义务。在张总只传真了一个车号要求发货的情况下,江苏某供应商同时审查了行驶证、驾驶证和身份证,履行了与配货站相同的审核义务。根据当地物流配送的交易习惯,江苏某供应商已经履行了注意义务。本案法律风险主要来源于贸易商对第三方物流的管理水平较低,必须加强对第三方物流运作的监督。同时需强调的是,货主防范意识差,轻信配货站承诺,无法辨别司机身份的真伪,草草签订托运合同,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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