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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管理条例》7月1日起施行

2009-4-23 13:38:00 来源:网络 编辑:56885 关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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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553号国务院令,公布《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简称《条例》),《条例》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民用机场是公共基础设施。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国民用机场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依法对辖区内民用机场实施行业监督管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对民用机场实施监督管理。 
 《条例》指出,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以及国防要求编制,并与综合交通发展规划、土地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节约集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条例》规定,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运输机场安全运营工作的领导,督促机场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协调、解决运输机场安全运营中的问题。 
 此外,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制定运输机场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根据《条例》规定,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由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编制,并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或者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 
 《条例》还明确了违反规定的相关法律责任。其中,机场管理机构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备候机、餐饮、停车、医疗急救等设施、设备,并提供相应的服务;或者航班发生延误时,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以及其他驻场单位不按照有关规定和服务承诺为旅客和货主提供相应的服务,将由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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