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别“难产”新《邮政法》10月1日起施行
2009-5-1 10:19:00 来源:现代物流报 编辑:56885 关注度:摘要:... ...
4月24日,耗时7年的新 《邮政法》经过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经表决通过后,终于在国家邮政局官方网站正式颁布,并将于10月1日起实施。
在全国人大就邮政法修订草案等两部法律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邮政局副局长王渝次表示,修改后的邮政法第一次在立法层面明确提出了邮政普遍服务的制度设计,第一次制定了有关快递市场准入制度的法律规定,以法律的形式固化了邮政体制改革的成果,适应了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群众的需求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要求。
中国国内快递咨询网首席顾问徐勇认为,新 《邮政法》虽为邮政、外资、本土企业列明了准入门槛,但实施细则的出台将最终决定三方未来的生存格局。《南方都市报》:
邮政专营“余地”尚待厘清
新 《邮政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徐勇表示,这一范畴事关非邮政企业,尤其是民营和外资快递公司的生存空间,但新 《邮政法》中并未明确专营范围,而是授权国务院另行规定。
据悉,目前邮政专营争议最多的就是邮政专营范围。在前后十多份修改稿中,曾用500克、350克、150克等重量标准界定邮政专营范围,即信件的寄递业务以及单件重量500克(或350克、150克)以下的国内信件速递业务由邮政专营。
但实施上,本土企业目前同城快递90%、异地快递30%的业务都是文件业务,重量都在150克以下。 “单纯以重量来界定,本土生存空间将受到极大挤压。”业内人士表示,如果非邮政快递企业的发展空间被进一步压缩,内外资的夹击下,本土企业生存堪忧。据悉,目前本土企业正在焦急等待配套法规 《邮政企业专营条例》的起草制定。
本土企业对邮政专营的定义倾向于不只使用单一重量标准,而是采用“重量+资费”的做法。例如,欧盟15国从2003年起,将邮政专营的范围缩小到重量低于100克和价格低于一类邮资3倍的国内邮件寄递。经济观察网:
中国欧盟商会表示遗憾
中国欧盟商会对新 《邮政法》规定外商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表示遗憾和担忧。
新 《邮政法》使得中国企业和消费者无法充分享受外资快递公司的服务,这一规定有悖于国际通行的做法,并可能引发对中国是否履行WTO承诺的质疑,中国欧盟商会对此表示遗憾。此外,商会对该法所体现的保护主义倾向表示担忧。
中国欧盟商会相信,允许国内外企业通过公平竞争提供更质优价廉的服务,这将有助于经济发展,进一步开放中国的服务业将有利于刺激国内经济的增长。而在当前形势下,任何保护主义措施只会恶化经济危机,阻碍中国经济回暖。新 《邮政法》所体现的保护主义将限制中国物流行业的发展,可导致消费者选择的减少以及服务水平的下降。
此外,新 《邮政法》为快递服务设置了新的行政许可制度。这是自2004年开始实施的 《行政许可法》有效下放权力后的一个倒退。总体而言,这些措施将损害外资企业在更广泛的快递市场上与中国企业竞争时应有的竞争力,从而打击企业保持或提高服务水平的积极性。《中国交通报》:
快递市场准入制促企业规范
考虑到快递业务直接关系到公民通信秘密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涉及国家安全,应当加强监管,促进其健康发展。修订后的 《邮政法》对快递业务作了专章规定:对经营快递业务实行许可制度,并从资金规模、服务能力、安全保障的制度措施等方面规定了申请经营快递业务应具备的条件;规定快递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合并、分立应当备案等;明确要求快递企业要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等。
修订后的 《邮政法》使快递企业依法经营和政府依法监管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保障,将对促进我国快递服务健康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此外,国家邮政局副局长王渝次表示,邮政管理部门将抓紧拟定有关的配套法规、规章,及时修订以往颁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抓紧起草、制定、完善相关配套的 《邮政企业专营条例》、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及时出台 《邮政普遍服务标准》,提高可操作性,确保法律实施时各项工作能及时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