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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冠李戴货物被错误交换举证不能货代为损失买单

2009-6-21 3:18:00 来源:网络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案情
    
    原告:S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被告:F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原、被告签订有长期出口运输合作协议,约定由原告委托被告办理货物出口订舱、报关、报验、装箱、发单及文件交接等事务。2008年1月,原告受案外人B公司委托后,将一批价值2万美元的货物委托被告出运。该批8件货物包装为PLYWOODCASES,毛重约10,000公斤,体积7立方米。经进仓前丈量,被告于1月底向原告发出体积增长通知书,要求依实测货物体积7.6立方米收取费用。4月份,被告再次向原告发出唛头不符通知书和体积增长通知书,称实际进仓的货物唛头与托单不符,且实测货物体积为5.4立方米。原告向B公司赔偿货损2万美元后,向海事法院起诉被告,称货物在报关过程中丢失,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货损2万美元。被告则辩称,双方间签订的只是框架性协议,且否认收到过涉案货物出口委托书,故双方不存在货运代理合同关系,涉案货物是案外人B公司委托其出运的;物权代位权除依法律规定外不得随意转让,故涉案货物损失求偿的权利只能由真正货主来行使,原告代位求偿亦于法无据,且原告也无实际损失。被告还辩称,涉案货物被调往海关查验,但验毕后因海关放货错误,导致涉案货物被案外人W物流公司提走。海关要求被告与W物流公司自行换货,但W物流公司在提货后已将货物出运至国外,至今难以追回。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间通过签订协议建立了货运代理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约定享受权利并履行义务。本案中,根据被告两次就涉案货物状况向原告发出的通知书来看,涉案货物进仓后可能存在因故被调出仓的事实。被告虽称系接受海关查验,但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就相关货物两次进仓后唛头及实测体积均与涉案货物完全不同的情况来看,可推定被告已失去对涉案货物的控制。被告在履行与原告约定的货运代理合同过程中,未尽合理、谨慎义务,因过错致使失去对原告交付货物的控制,并导致原告的损失,理应予以赔偿。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货损2万美元。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评析
    
    被告是否有过错
    
    原、被告就涉案货运代理业务存在货运代理合同关系,其性质属于有偿委托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故有偿委托合同的归责原则为过错原则。
    
    从举证责任负担角度而言,委托合同的过错归责原则不属于过错推定,委托人须首先举证证明受托人存在过错。故原告须承担“被告履行涉案货代业务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
    
    本案中,原告提供了被告分别发出的通知书,证明了涉案货物在被告掌控期间失控的事实,并初步证明了被告行为存在的过错:1、涉案货物与相关货物在所标注唛头和实际体积方面的差别是明显的,应可识别并不易混淆。但被告未尽合理谨慎识别义务,而将相关货物错认为涉案货物。2、被告在明知发生错认货物情况下,仅通过再次向原告发出唛头不符通知书和体积增长通知书方式要求原告予以确认,且尚无证据表明被告曾以其他适当方式直接告知原告涉案货物已经失控。在此情形下,举证责任理应向被告方转移。且被告作为直接控制涉案货物的受托人,亦更具有提供证明涉案货物失控原由的实际能力。被告虽主张涉案货物失控系海关错误放货或W公司错误提货所致,但却未能提供任何合法有效的证据加以证明。故应认定被告在履行涉案货代业务过程中具有过错。
    
    原告的损失及索赔
    
    为证明损失情况,原告向法院提供了案外人B公司出具的说明,证明其已向B公司赔付货损。被告虽认可B公司出具说明的真实性,但认为除非原告提供实际支付凭证,否则无法证实其存在实际损失。被告还认为,物的求偿权系物权衍生权利,专属于物权所有人享有,故B公司将求偿权利转让给原告于法无据。法院认为:1、基于被告的确认,B公司对涉案货物具有处分权。在涉案货物遭受损害时,B公司有权依据《物权法》的规定,向责任方请求损害赔偿。物之损害赔偿请求权虽衍生于物权,但其性质属于债权,故B公司有权让渡该权利。B公司出具的说明中认可原告有权“向任何第三方责任人主张损失或物权”,证实原告受让的权利包括损害赔偿请求权,原告诉请亦明确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而非直接行使物权。2、原告起诉依据的并非是法律规定的代位求偿权,而仅是受让于B公司的普通债权。故原告向B公司的赔偿采取何种形式,甚至原告是否已实际向B公司支付上述款项,均不影响其债权的成立。3、本案中,B公司已确认原告向其赔偿了涉案货物损失2万美元,在被告确认其真实性的前提下,该事实应予认定。
    
    需要说明的是,本案中确有可能存在被告所述的因被错换而导致其对货物失控的情况,关键是被告未能有效证明货物被错换并非其过错所致,因此必须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对在其掌控期间发生的货物失控承担赔偿责任。
    
    汪洋上海海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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