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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引纠纷 船东损失百万元

2009-6-28 18:07:00 来源:网络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2009年4月28日,对于江苏省淮安地区的高某和杜某等4位来山东烟台从事船舶租赁运输的船老板来说,可说是一个庆幸的日子,在青岛海事法院烟台法庭的多次调解下,船老板们被扣押的4艘船舶当日终得以放行。他们这次一个多月的烟台之行,不但没有赚一分钱,反倒4艘船舶被扣押,造成近百万元的经济损失。目前,他们正驾着船,在回老家的航路上。
    
    船老板们向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咨询。
    
    单方擅自改动合同
    
    今年2月20日,因山东烟台西港吹填和基床抛石等工程需要,来自江苏淮安地区的高某和杜某等4位船老板经人介绍,在江苏常熟分别与山东烟台某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候某,签订了自2009年3月1日起至2011年3月1日止两年的船舶租赁运输合同。
    
    合同在常熟沙家滨镇打印后,由于当时候某没有带公章,该合同均以双方个人名义签订并签了名。为了慎重起见,船老板要求候某将合同带回烟台盖章之后再付之实施。
    
    据船老板们称,该公司负责人候某将合同带回烟台后,单方将没有加盖双方手印和公章的第1页合同上的相关内容作了改动。记者将原稿合同的第1页与改过后的合同相对照,发现在原稿合同中的第2条船舶用途:将用于烟台西港工程一句,又在西港的后面加了莱州市海庙港和河北黄骅森达美港工程等字样;此外,在第7条船舶交付时间、地点及检验,将原签订的2009年3月10日于烟台西港码头后面又增加了海庙港码头交付的字样等多处改动。
    
    船老板发现合同更改后,经双方再次协商,还是以第一次签订的合同为准。经双方确认后,4艘船分别于3月16日和3月20日到达烟台。
    
    船到烟台又遭骗
    
    船到烟台西港后,侯某表示,目前西港还没开工,先将两台挖掘机装上船,开到莱州市海庙港装石头运到河北黄骅港森达美。当日傍晚船老板没想很多,按照侯的意图起航,第二天上午到达海庙港。
    
    船到港口后,有好多同行对船老板讲:“你们的船小,不适应从事海上运输。”4位船老板和船员也坚决反对在海庙港作业,候没勉强。第三天,候要船老板将装有挖掘机的两条船开到朱望港,说把挖掘机吊上岸。当船到了朱望港码头后,没见到汽吊。
    
    3月25日上午,侯又打电话要和船老板在莱州市内见面。见面后,侯要他们把船开回八角港,把挖掘机吊上岸。27日上午8时,船到了八角港码头。可是,船在那里等了三天,装在船上的2台挖掘机还是没吊走。
    
    违法者反而先告状
    
    4月2日,候某突然已改换过的合同,将高某、杜某等4位船老板以“船舶租赁运输合同”纠纷为由,向青岛海事法院烟台法庭提出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当日,法院以(2009)青海法烟保字第80号文,作出了民事裁定书。
    
    经法院审查,该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于4月2日作出裁定:
    
    准许申请人烟台市某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自即日起,扣押被申请人高某等4位船老板所属的“苏淮货4760”号船、“苏淮货9302”号船、“苏淮货4496”号船、“苏淮货5783”号船,以及4艘船舶的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并责令被申请人每人提供人民币30万元的担保。
    
    无奈倒赔28万解除合同
    
    来自江苏淮安地区的4位船老板,由于法制观念淡薄,在船舶被扣押后束手无策。无奈,他们只有联名向记者求助,记者闻讯赶赴烟台迅速与青岛海事法院烟台法庭取得联系。经过周密调查,记者得知候某所出示的合同确实是改动后的合同,此事引起法庭的高度关注。为了妥善解决此事,法庭作出先让双方进行一次调解决定。同时,记者也带着船老板找到有关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
    
    4月9日,法庭组织双方调解:候某表示,除非船老板们一次性赔偿80万元,否则船老板必须履行合同。船老板认为,候某用改过后的合同来欺骗法庭,达到其扣船的目的,这是一种违法的行为;加上他们4条船出来已有一个多月,已造成近百万元的经济损失。法官再三调解无效。
    
    为了使案情尽快得到解决,法庭办案人员在第一次调解的基础上,又组织了一次听证会:候某要求赔偿38万元;船老板考虑到如果长期僵持下去,损失将会更大,愿意赔偿18万元。通过法官再次进行调解,最后终于以28万元和解,双方互不追究责任。同时法院也于次日将扣押的4艘运输船解封放行,被扣押的相关证件也如数归还被申请人。
    
    损失只因法律意识淡薄
    
    针对船老板们的船舶被扣押,并赔偿对方损失一事,法律事务所认为:从该合同的签订到船舶在烟台遭骗的整个过程来看,船方应是受害者。他们应该在事情发生后,拿起法律的武器向法院申请保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但由于这些船老板法制观念淡薄,一旦自己的合法权利遭到侵害后就不知所措,陷入一种尴尬的局面,使对方有机可乘,不仅使自己成了被申请人,而且船舶被扣押,还赔了28万元。
    
    前车之鉴,足以为训。船老板由于不懂法,加之在签订合同时,除了在第2页盖有自己的手印和签字外,其它页码均未覆行这一手续,给侯某钻了空子。殊不知,私改的合同是无效的,如发现这种情况,应立即向法院主张私改的合同是没有法律效力的,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以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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