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收费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实施方案解读(一)
2009-6-29 12:28:00 来源:网络 编辑:56885 关注度:摘要:... ...
广西7月1日起试行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为什么要实施计重收费?计重收费较现行收费模式是否科学、合理,又有哪些优越性和特点?计重收费方式如何保护合法运输车主利益,有何社会效益?如何理解计重收费和治超执法的关系?近日,自治区交通厅、物价局、财政厅相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就广大货车车主、企业关心的问题作了解答。
一、什么是计重收费?
计重收费是指以收费站实地测量的载货类机动车车货总重为依据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计重收费是对按照车型分类收费方式的调整和完善,是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授权的收费方式。
二、为什么我区要实施计重收费?
主要有以下原因:
第一,对按照车型分类收费方式的调整和完善。长期以来,我区收费公路一直以车辆核定装载质量为依据,按照车型分类的方式收取车辆通行费。多年的实践证明,这种收费方式存在着一定的弊端:一是货车普遍“大吨小标”,以偷逃国家规费;二是由于收费方式与车辆实际重量没有直接的对应关系,运输车辆受“超得越多赚得越多”的超限超载经济利益驱动,造成了货运市场经济秩序的不规范;三是阶梯式车型分类收费,使得货车数量在1.99吨和5吨等局部区间的过于集中,造成货运车辆结构不合理,也直接影响国家汽车工业的健康发展;四是不能真正反映车辆对收费公路的使用程度,缩短公路的使用寿命,超限超载对公路桥梁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影响了公路交通的安全畅通。
第二,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结合遏制违法超限超载运输,有效保护公路桥梁,促进汽车生产和改装市场以及公路货物运输市场的进一步规范。由于公路货物运输市场竞争激烈、收费政策不完善等原因,非法超限超载运输经常发生,单纯依靠行政手段,可以治标但难以治本,超限超载运输已成为损害公路和导致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头号杀手”。2004年4月交通部等国家七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要求加大力度集中治理超限超载运输。从实践来看,主要靠现行路面行政手段执法治超的方式,取得的成效相当有限。目前,超限超载运输率仍维持在7%左右。超限超载运输的根本原因是追求运输利润,单靠行政处罚手段显然无法根治,必须结合经济手段加以遏制。为此,对载货汽车按重量征收车辆通行费,使其多装货、多缴费,超限装载,加重收费。目的就是为了打击违法超限超载运输,有效保护公路财产,促进汽车生产和改装市场以及公路货物运输市场的进一步规范。
第三,全国大多数省份收费公路已经实施计重收费。自2003年河南、江苏省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实行计重收费以来,目前全国已有超过24个省(市、自治区)先后实施了收费公路计重收费,其中西部地区有8个省(自治区)组织实施了计重收费,我区周边相邻省份湖南、贵州、云南省都实行了计重收费,广东省部分高速公路已实行计重收费,正计划今年底全省推行。从外省实施情况来看,计重收费对遏制恶意超限超载、减轻对公路和桥梁的损害都有明显效果。因此,积极调整和完善我区现有车辆通行费的征收方式,制订与毗邻省互相衔接的收费公路计重收费实施方案,规范和指导我区的计重收费工作,是很有必要的,也势在必行。
三、计重收费目的是什么?
利用计重收费这一“经济杠杆”引导、调控载货类汽车合理装载运输,建立公平、合理、科学的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长效机制,保护公路桥梁安全,切实减少车辆超限超载引发交通安全生产事故,整治非法改装车辆行为,促进汽车工业健康发展,保证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的正常健康运行。
四、我区实施计重收费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9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第六十三条规定“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由公路收费单位提出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9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7号)第十五条规定“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货运车辆进入收费公路,应当按照核定吨位或者计重的方式收取车辆通行费”。
(四)交通部《印发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492号)。
(五)2009年2月1日,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广西收费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实施方案》。2009年6月1日自治区交通厅、物价局、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广西收费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桂交财务发[2009]66号)。
(六)《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2号令,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强化经济调节手段。抓紧对现行车辆通行费和公路养路费的征收标准和计量方式进行调整和完善,降低合法运输车辆的收费标准和运输成本”。
(八)交通部等国家八部委《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治超工作要点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89号)第十四条规定“结合部分地方计重收费试点工作,在更大范围内开展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计重收费工作。通过经济和价格手段,鼓励车辆合法装载运输”;交通部等国家九部委《关于印发2006年全国治超工作要点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76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从实际出发,开展收费公路计重收费工作”;交通部等国家九部委《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596号)要求“积极研究通过经济手段,消除超限超载车辆的非法利润。
同时,要正确处理好计重收费与治超执法的关系,确保计重收费与治超执法工作互相促进,互动互补”。
五、我区收费公路实施计重收费体现哪些原则?如何体现公平合理原则?
我区在测算计重收费标准和设置方案时坚持以下六条原则:
(一)公平合理原则。按照实际称量的车货总质量和行驶的里程收取通行费,体现“多用路者多交钱,少用路者少交钱”,同时,标准车型按规定正常装载的车辆,计重收费后的通行费标准与现行的按车型分类收费标准总体持平,不增加负担;空载和装货少于标准装载的车辆,计重收费后的通行费低于现行收费,减轻负担,确保车辆在交纳通行费上公平合理。
(二)鼓励运输业户合法装载原则。保证守法运输业户合法装载的车辆收费标准基本持平,空车和轻车少收,适当降低运输成本,打击非法改装车辆和超限超载运输行为。
(三)不增加合法运输车辆负担原则。标准车型、标准装载的车辆总体收费水平与现行收费水平基本持平,不增加合法运输车辆负担。
(四)引导货运车辆发展原则。对多轴和大吨位的车辆收费适当优惠,按国家政策要求,在不超限超载的情况下计重收费费率随车货总重增加而线性递减,利用经济杠杆引导货运车辆发展,纠正“大吨小标”车辆的违法运输行为。
(五)简便易行原则。计重收费标准和通行费额计算尽量简单明了,便于车主理解,社会接受,同时便于与原收费方式的衔接,收费人员易掌握、易操作。
(六)渐进试行、稳步推进原则。实施计重收费涉及面广,影响大,特别是涉及广大货车车主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经济利益,计重收费的实施和推广必须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坚持先试点后推进,确保政策调整平稳过渡和社会稳定。
公平合理主要体现按照“标准车型、标准装载、标准收费;标准车型、超额装载、超额收费”
原则进行收费,使车辆通行费支出与其对公路的使用磨损程度成正比,确保使用收费公路车辆在缴纳通行费上的公平合理,真正实行“轻车少收,重车多收,超限加收”。
六、按照车型分类方式收取车辆通行费与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相比较,前者主要存在哪些弊端?
一是按照现行车型分类标准收费,同一货车在空载或装载和重载或轻载收费额相同,存在不合理和不科学性,不能充分体现车辆对公路的使用磨损程度与其应缴通行费之间的关系,存在“多装货、少缴费”不合理现象,使得超限超载运输有利可图。二是类与类边界之间车辆载重相近而收费额差别较大,存在不合理性。三是拉同样重量货物的车辆因不同车型,吨位小的车辆收费低、吨位大的车辆收费高,客观上造成“同货不同价、同重不同价”的问题;五是在实际收费过程中,人工判断车型时会出现偏差,容易引发争议和纠纷,如果司机出示的行驶证是假冒的,收费员也难以判别真伪,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收费的漏洞。
七、我区收费公路计重收费标准是怎样明确的?
基本费率遵循“现行基价费率标准平移后,计重收费基本费率就低不就高”的原则。一是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区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调整和收费期限重新核定等有关问题的批复》(桂政函〔2004〕244号)公布的收费水平,我区高速公路基价费率标准为0.4元/车公里,取一类车辆载质量上限,根据车型分布特征,其车货总重分别计算为4-5吨。计重收费基本费率平移计算,将其对应费率折算为0.08-0.10元/吨公里,根据“就低不就高”原则,基本费率采用0.08元/吨公里。二是根据交通部计重收费指导意见(交公路发〔2005〕492号)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运输车辆,是加重收费不再进行优惠。对未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运输车辆,其正常装载部分车货总重10-50吨区间,计重收费基本费率线性递减到50%,50吨以上按50%的基本费率计算,充分体现对大型多轴运输车辆优惠的政策。
我区计重费率标准分为基本费率标准、按车辆吨位递减费率标准和超限加成收费标准。
1.正常装载的合法运输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封闭式高速公路采用相同的费率标准:基本费率标准为0.08元/吨公里,车货总质量(车货总重)小于等于10吨的按0.08元/吨公里计收;大于10吨小于等于50吨的按0.08元/吨公里线性递减到0.04元/吨公里计收,大于50吨的按0.04元/吨公里计收。车货总质量不足5吨的,按5吨计收;收费额不足5元的,按5元计收。开放式收费公路考虑到是按次收费,执行时按现行标准水平套用,基本能与现行收费水平相衔接。
2.超限运输车辆收费标准。(1)超限30%(含30%)的车辆,暂按正常车辆的基本费率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2)超限30%以上100%以内(含100%)的车辆,其中超限0%-30%(含30%)的部分按基本费率计费,超限30%以上的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3倍递增至6倍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3)
超限100%以上(含100%)的车辆,其中超限0%-30%(含30%)的部分按基本费率计费,超限30%-100%的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3倍递增至6倍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超限100%以上的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6倍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
八、收费公路实施计重收费给广大车主带来的益处?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多轴大型车辆有什么优惠?
实行计重收费真正体现了“多用路者多交钱,少用路者少交钱”和“标准车型、标准装载、标准收费;标准车型、超额装载、超额收费”的计重收费原则和精神,使收费更加公平、合理、科学。
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多轴大型车辆,从四个方面予以优惠:一是我区车货总重量超限认定计费标准吨位比国家认定载货类汽车对公路承载能力标准吨位高出3-7吨,如我区二轴货车计重收费的车货总重超限超载认定标准限值为20吨,国家认定该类车辆的车货总重认定标准17吨,优惠吨位3吨;
我区五轴货车计重收费的车货总重超限超载认定标准限值为50吨,国家认定该类车辆的车货总重认定标准43吨,优惠吨位7吨。二是费率递减优惠,在不超限的情况下费率随车货总质量增加而线性递减,如高速公路计重收费标准,对大于10吨小于等于50吨的货车按0.08元/吨公里线性递减到0.04元/吨公里计收,使守法运输业户得到实惠;三是对依法批准的超限超载运输车辆,按正常装载的合法运输车辆收费,不加收通行费。四是进出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的北部湾港的钦州、防城港、北海三个港区和东兴、友谊关口岸、凭祥铁路口岸的国际标准集装箱(20尺箱、40尺箱)运输车辆减半收取车辆通行费。
九、实施计重收费后是否会增加守法运输的承运人经济负担?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提出对载货类汽车实施计重收费之初就明确指出,实施计重收费的目的是实行标准车辆、标准装载、标准收费,打击非法改装车辆行为和非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纠正车辆“大吨小标”。
我区计重收费对超限运输车辆采取必要的经济手段,通过加重其收费,抵消其非法利润。而正常装载的合法运输车辆的收费仍与现行收费标准相差无几,就低不就高,收费标准不存在加重社会负担问题。
计重收费标准通过优惠费率的方式鼓励物流企业正常装载,对超载运输车辆处罚较重。实施计重收费后,不同车辆的通行费有升有降,以往盛行的超载做法已经行不通。从目前情况来看,从事区间以及市内运输的轻、中型卡车受到的影响较少,从事长途运输的大型卡车受到的影响较大。同样载重量的车,自身重量轻的车在按车货总重收费的原则下,可以比自身重量大的车载货更多、油耗更少。大型卡车自重轻,可以使计重收费支出减少,运输利润增加。加强管理、提高运费、购买符合市场需求的新型载货车,是解决成本上升问题的办法,因此,实施计重收费后,不增加守法运输承运人的经济负担,同时对非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和“大吨小标”车辆又有一定的经济制约。
十、如何理解计重收费与行政治理超限超载运输的关系?实施计重收费后,超限运输车辆交了相应的通行费后是否就可以合法继续上路行驶?
计重收费是对收费公路通行费收费方式的调整和完善,是对行驶道路的一种补偿,是政府批准授权的经济行为。开展治超执法是为保护公路而对行驶公路的超限超载车辆进行卸载、处罚和严厉打击,是法律授权的行政行为。国家七部委在治理超限超载实施方案中依照“把住源头、经济调节”的要求,提出了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相结合治理超限超载的工作原则,计重收费属于通过采取经济手段来调节车辆超限超载的利益关系,目的是体现公平,充分体现“多用路、多付费”的收费公路使用原则,同时对超限超载车辆加收通行费使其无利可图、无空可钻,从而达到有效遏制超限超载运输的目的。
实施计重收费后,收费站在显著位置公示计重收费标准和提示货车的车货总重量等信息,发现违法超限超载的车辆特别是超过公路桥梁承载能力100%以上的车辆,立即告知交通、公安等执法机构,由交通、公安等执法机构按照国家治超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相应的卸载、罚款等行政处罚,对车货总重超过55吨以上的非法运输车辆要严禁上桥行驶,确保桥梁安全。因此,超限超载运输车辆交了相应的通行费后不等于就可以合法继续上路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