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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资方便旗船的深化管理的研究报告

2009-6-30 0:46:00 来源:网络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方便旗船舶安全管理的政府主管机关是方便旗国的海事主管当局,其他各国的海事主管机关只能从港口国监督的角度对其进行监管。方便旗国的海事主管当局有权利也有义务对悬挂其国旗的船舶加强安全管理,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行政责任和后果。 

  但事实情况却不然。众所周知,一些国家和地区之所以成为方便旗国(地区),其主要目的是收取船舶登记等有关费用。因此,大部分方便旗国海事主管机关无能力对悬挂其国旗的方便旗船舶实施有效的安全管理,其主观上也不愿意对这些船舶加强安全管理,这也是吸引外资船舶悬挂其旗帜的原因之一。分析当前中资方便旗船形成的原因,至少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规避各种税收,特别是进口关税;二是逃避正规管理;三是规避交通部2001年2号令明确的船舶报废强制规定。因此,方便旗船舶不断增加,也导致诸多方便旗船舶事故高发。



  方便旗船舶发生事故后,从政府管理的角度,谁来承担后果和责任呢?一般说来,是真正的船东所在国和经营人所在国。如2006年2月3日发生在地中海的“萨拉姆98”客滚船事故,虽然该轮悬挂巴拿马国旗,在公司承担其相应责任的同时,所有矛头都指向其真正的船东国和经营人所在国——埃及政府,而且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也都由埃及政府负责。中资方便旗的经营人基本都在我国国内,经营人所在国与真正的船东国合二为一,我国政府也在承担着这些船舶安全的政府责任。如2006年2月17日发生在中国福建沿海的巴拿马籍船舶“恒达1号”触礁沉没事故,其善后处理工作也都由我国政府实施;之后又发生了多起中资方便旗船舶重特大事故,其善后工作以及其他需要政府出面协调处理的有关工作也都由我国政府实施。



  由此可见,方便旗船舶的安全管理存在着责权利不一致的问题。仅仅通过港口国监督是无法确保这些船舶的安全,特别是中资方便旗船舶基本上都雇用中国籍船员,这也给中国船员的生命带来严重威胁。为保证中国船员的生命安全,保证中资方便旗船舶的安全,我们在承担善后处理工作的同时,必须主动出击,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加强中资方便旗船舶的安全管理,减少中资方便旗船事故的发生。

    加强船舶建造和修理检验管理 


  2005年以来,交通部、国防科工委、农业部、国家安监总局联合开展低质量船舶专项整治活动,效果明显。但是专项整治活动只是针对在中国建造的由我国船检部门检验的船舶,对中国建造的由其他国家船检部门检验的船舶却不在此列。因此很多低质量船开始悬挂方便旗,有的是在建造之初就准备悬挂方便旗;有的是已经建成但为逃避我国船检部门的检验而悬挂方便旗。



  在我国尚无对船厂资质管理要求的情况下,必须加强船舶检验管理,提高船舶质量。根据《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交通部1992年第33号令),外国验船机构要在中国开展检验业务,必须在中国设立办事机构或派驻验船师,并经船检局批准。而实际上很多方便旗国家都没有在中国设立经过批准的办事机构或经过批准派驻验船师,但却在中国非法进行船舶检验,所以,必须杜绝外国检验机构在中国的违规检验行为。



  要严把设立船检办事机构和派驻验船师的质量关,对所有方便旗国拟在中国开展业务的船检机构和验船师应规定详细条件,规范检验行为,提高检验质量。定期公布经批准或备案的在我国开展检验业务的外国籍验船机构驻中国办事机构和派驻在中国的验船师的名称和名单;对在中国建造拟悬挂方便旗的中资船舶或五星旗船舶拟改挂方便旗,应要求向有关部门报备,加强检验督查。



  另外,交通部92年33号令有待尽快修改完善,进一步明确相关管理规定。交通部92年33号令是在《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出台之前颁布的,为适应《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和多年来船舶检验实际情况的变化,需尽快修改完善有关规定。
   
    加强船员外派管理 


  中资方便旗船舶大部分雇佣的船员都是中国籍船员,加强中资方便旗船管理的最主要目的之一就是保证中国船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体现我国政府“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由于船员外派到方便旗船上工作以后,对外轮的管理只能通过港口国监督来实施,因此必须从船员外派的角度加强预防管理。



  船员管理和船员外派管理分属不同的部门,因此有关部门要相互协调,对外派公司的条件进行进一步细化和提出相关要求,至少应包括下列条件:外派公司要为外派到中资方便旗船上的船员购买保险,并规定最低数额;外派公司具有处理善后事宜的能力,并与船舶经营人及船东负连带责任,负责伤亡船员的善后处理工作。在明确新的条件和要求后,联合清理整顿船员外派公司,规范船员外派行为。



  相关部门要发布规定,不允许把船员外派到单船公司;不允许把船员外派到被我国或其他国家海事主管机关列入“黑名单”的公司和船舶;不允许把船员外派到本公司未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公司和船舶;不允许把船员外派至达到交通部2001年2号令规定的报废船标准的老旧船舶;等等。



  要进一步加强事故报告制度。外派船员发生事故后外派公司应尽快向有关海事机构报告,否则要进行严厉处罚,直至吊销外派资格。虽然《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有明确规定,交通部海事局也明确要求船员派出单位(船员外派机构)应将其外派船员所在船舶在我国沿海水域以外发生的事故的有关情况(无论中国船员是否负有责任),在事故发生后一周内,报告当地海事行政主管部门,但由于种种原因,执行情况很不理想。



  对违规外派、外派后经常出事故、外派善后处理不当的外派公司,要将其列入“黑名单”,直至吊销外派资格;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加强方便旗船舶的登记管理 


  世界各海运大国均有控制与支配本国方便旗船舶的措施,而我国却对中资方便旗船舶的登记注册国的选择缺乏一个基本导向。国家应采取坚决而有效的措施,对中资方便旗船舶登记注册国选择进行适当引导与规范,可以对有关方便旗国中资方便旗船舶安全管理情况进行评估,然后与相关方便旗国主管机构商谈,提出条件和要求,形成共识。



  为引导高质量中资船舶悬挂五星旗,减少中资方便旗的船舶的数量,应在国内尽快实施第二船舶登记制度。虽然经国务院同意,交通部出台了相关政策,部分以前已经悬挂方便旗的船舶符合相关条件后可以回国内登记,但这毕竟只是一次性政策,应该有长远政策。

    加强方便旗船舶公司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所有进出中国港口经营船舶运输业务的公司都必须经交通部审批成立,取得国际经营资格证书;申请的条件之一是必须具有中国籍船舶。根据这一规定,中资方便旗船舶经营公司(在中国内地注册)也不应例外,即必须经交通部门审批、必须同时拥有五星旗船舶。但现在除国有企业以外,大多数的中资方便旗公司都未经审批、非法经营(班轮公司除外)。因此必须从公司管理的角度加强管理。



  要开展专项检查和整顿,严格执行《国际海运条例》及实施细则,没收非法收入,整顿航运市场。在清理整顿市场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国际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审批和管理,不允许单船方便旗公司存在。



  另外,要研究方便旗船舶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有关问题。未经中国主管机关同意,外国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的机构和个人不得在中国实施方便旗船舶公司审核活动,以提高这些公司的安全管理水平。

    加强港口国监督管理 


  港口国监督管理是对国际航行船舶的例行做法。对中资方便旗船舶,特别是雇佣中国船员的中资方便旗船舶,要对其重点管理。对发生重特大事故、经常发生事故或存在故意违章行为的公司和船舶应列入“黑名单”进行重点检查,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出台更加严格的标准。对达到交通部2001年2号令报废船标准的方便旗船舶,要进行重点检查、严格检查。



  除上述几项措施外,从长远角度看,要加强中资方便旗船舶的管理,交通部门还可与工商登记部门等进行协调,无国际船舶经营资格证书的不予以工商登记,联手协作,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者;所有进出中国港口船舶都应实施第三者强制责任险;等等。



  为落实上述措施,必须相应地修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方便旗船舶的安全管理,涉及交通、海关、边防、检疫、工商、商务等多个部门,必须全面协调,形成合力。加强方便旗船舶的安全管理,必须从船舶的造、检、航,船员的外派、公司的注册登记和安全管理以及港口国监督等各方面全方位加强管理,限制低标准船舶和低标准管理公司的存在,阻止把船员外派到没有安全保障的方便旗船舶上工作,减少中资方便旗船舶事故的发生,保证中国船员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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