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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链金融——新经济下的新金融

2009-7-23 1:23:00 来源:现代物流报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深圳发展银行-中欧国际工商学院“供应链金融”课题组
    据了解,船运公司马士基和快递公司UPS,其第一位的利润来源都已经是金融物流服务 (《当代金融家》,2007-4-4)。2005年,银行业也在向物流业积极渗透。
    金融与物流之间的相互价值发现
    金融和物流结合的历史可追溯到公元前2400年前出现的谷物仓单,以及英国最早出现的流通纸币。然而,物流资本和金融资本的真正结合,实际上始于20世纪末,金融业与物流业之间相互的价值发现。
    当时,物流企业发现企业越来越关注服务提供商提供的服务是否更加便利、是否提供更多的增值服务。而物流企业恰恰控制了客户的有效资产,这为物流企业向金融服务的延伸提供了基本的资产担保支持。其次,物流企业对第三方物流的日益依赖,以及物流外包的趋势,使得第三方物流在客户的物流环节扮演了独立管理人的角色,这种角色恰恰为银行提供了供应链融资的代理人接口。
    目前,我国物流服务商收益的85%来自基础性服务,如运输管理和仓储管理。增值服务及物流信息服务与支持物流的财务服务的收益只占15%(孟超、田志军,2006)。这种状况下,金融增值服务的引入和提供,成为第三方物流巨大的潜在利润增长点。
    与此同时,金融企业也发现,在企业价值链的分解与整合过程中,许多相对独立且具有一定比较优势的价值增值环节大量存在。因为连接产与销的中间物流环节,交易费用巨大,而这些交易费用主要形成运输、仓储、包装、保险、银行等物流供应链活动参与者的收益,由此形成一个价值巨大并加速成长的新兴市场。
    在物流市场,物流相关服务提供商往往给予自己的优质客户最惠待遇。对于物流及其相关服务的购买者而言,这些最惠待遇往往是分割的。参考WTO的规则,不难发现,只要存在一个强有力的牵头者,将这些最惠待遇连接起来,对共同的客户就必然产生更大的价值增值。
    实践的脉络与概念的演进
    纵观国际上存货融资业务的发展历程,法律的约束和变迁在其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而法律变迁更多地是对现有经济变迁和需求的适应或者肯定。与此同时,企业适应市场需求的技术手段和盈利模式创新,也直接推动了金融物流业态的不断演进和更替。
    第一阶段:物流与金融的早期结合。
    物流与金融经历了从结合到分离,又再次结合的过程。前一个过程反映了制度环境对金融业务便利性和安全性的支持,后一个过程则是微观层次的企业在获得技术可行性的前提下,寻求对主业关联的利润增长点进行整合的结果。
    20世纪初,美国就颁布了统一的仓单法案,明确了仓单的标准,建立了社会化的仓单系统,存货的流通性大大增强。到了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美国的存货融资包括融通仓、保理留置和信托收据三种类型 (于萍、徐渝,2006)。
    第一,融通仓包括两类,公共仓储和实地仓储。借款人将产成品储存在接近买方的公共仓库,公共仓库收到货物签发仓单给借款人,借款人将仓单质押给信贷人获得贷款。公共仓库扮演了为信贷人监管货物的角色,在借款人偿还贷款或者用新的仓单交换时,信贷人指示公共仓库放行货物。如果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债务,信贷人有权以该存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存货的价款优先受偿。实地仓储即由物流企业在借款人 (通常是生产型企业)所在地租赁一个区域建立仓库,以圈围篱笆或者锁住库门为区别标志,并实施面向贷款操作的质押监管。
    第二,保理留置接近浮动抵押的概念,即信贷人对借款人的全部现有和未来存货,包括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和低值易耗品,获得持续的留置权。贷款价值比相对较低,信贷人一般也拥有此存货销售的应收账款的留置权作为额外担保,并要求发布保理留置通告,有效期为1~3年。保理留置无第三方加入,货物允许在借款人所在地自由移动,信贷人拥有借款人违约后的留置权而非出售权。信贷人风险较大须保持足够警惕,借款人的忠诚和责任要求较高。
    第三,信托收据,用于汽车交易融资和其他家庭耐用消费品分销融资。即信贷人作为商品所有者仅把商品置于借款人控制下运营,当借款人用信贷人提供的贷款购买货物后,借款人向信贷人开出信托收据。该收据规定:信贷人和借款人是一种 “信托关系”,商品由借款人为信贷人代为持有,销售收入应归还信贷人。信贷人和借款人必须每年就其从事信托收据融资发布公告。
    第二阶段:物流与金融的分离。
    1952年美国 《统一商法典》出台,先后于1972年、1998年进行了两次全面修改,以综合性的单一担保物权替代了多种传统形式的动产担保权益。动产抵押无需转移占有,采用统一登记制度。融通仓业务本是通过独立第三方物流企业代理银行实现对担保物的转移占有,因为这一法律上的变革而丧失吸引力,业务量大为缩减。此后的存货融资更多采用存货抵押和资产支持融资两种形式。
    第一是存货抵押,不转移存货占有,通过登记进行公示,存货抵押较要求转移占有的存货质押而言,减少了信贷人占有存货的风险和费用,且不影响企业正常的物流活动,减少了为实现质押转移占有而发生的交易成本,但同时提高了信贷人对其所具有的抵押物的风险识别和监控能力的要求。
    第二是资产支持融资 (ABF)是对企业全部资产,包括应收账款、存货、机器设备等资产池为标的进行抵押贷款。最初抵押物并不固定,仅在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债务时抵押物才会结晶而特定化,法律上称为 “浮动抵押”。
    第三阶段:物流与金融的再度整合。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国际物流企业通过对银行嵌入物流功能或者向物流公司嵌入金融功能的方式开展存货融资业务,并将其视为增加产品附加值的差异化战略的一部分。
    所谓三流合一,是指货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的统一。而UPS分别通过运输、IT系统和UPSC(UPS资本公司)来实现对 “三流”的控制,UPSC一直被认为是UPS为客户提供全方位服务的一大特色。UPSC的融资率在55%~60%,高于ABF通常融资率在50%的水平。
    物流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资金来源,部分派生于其他的物流增值服务。这样,在物流企业的账户中,由于不断收款付款积淀下一个现金池。
    国内金融物流概念的演进
    1986年,唐保忠等就介绍了物资银行的经验做法,这是国内金融物流相关理论的最初雏形。其设想主要是从生产资料市场的宏观管理角度,发挥物资部门在物资流通中的 “蓄水池”作用,完成物资品种的调剂和串换,满足生产建设的需要。
    初创:从物资银行到融通仓
    1998年4月,任文超从解决 “三角债”问题的角度,再度提出了 “物资银行”的概念。之后,2003年的于洋、冯耕中,2004年任文超以及2005年的王治等,都对物资银行的含义重新进行了定义,进一步接近金融物流的现在含义。此外,1997张平祥、韩旭杰等人对粮棉油货款的仓单质押业务也进行了研究。
    2002年2月,复旦大学管理学院罗齐和朱道立等人提出 “融通仓”的概念,即一种物流和金融集成式的创新服务,其物流服务可代理银行监管流动资产,金融服务则为企业提供融资及其他配套服务。这标志着金融物流从理论探讨转向运作模式的研究。
    关于融通仓的进一步研究认为,因为融通仓所涉及的对象数量众多,要想把这些分散的个体有机地连接起来,实现资金、信息和物流的结合,除了借助先进的信息通讯系统和交通技术之外,还要用系统的思想和方法设计出切实可行的模式和结构,包括基于动产管理的融通仓运作模式、基于资金管理的融通仓运作模式、基于风险管理的融通仓运作模式等三种。他们设想的融资结构有纵向结构、横向结构、星状结构和网状结构四种。这些结构的设想主要是来自对不同环境与规模类型的企业给出的因对象而异的分析。基本思路是以 “仓”为突破口,使它们可以与资本实现转化。资本、物流、仓储是企业运作过程中流动资产的三个代表性的形态,它们覆盖了企业日常运作的全部流程。
    发展:金融物流概念的提出和演绎
    2004年5月,浙江大学经济学院的邹小芃、唐元琦正式提出 “物流金融”的概念,定义了它的内涵和外延。他们认为物流金融就是面向物流业的运营,通过开发、提供和应用各种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有效地组织和调剂物流领域中资金和信用的运动,达到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的有机统一。物流金融是为物流产业提供资金融通、结算、保险等服务的金融业务,它伴随着物流产业的发展而产生。物流和金融的紧密融合能有力支持社会商品的流通,提高全社会的福利。
    与理论界的研究并行的一个重要进程是,基于自偿性贸易融资理念的银行货押业务实践的不断深化。同样是2004年5月,深圳发展银行的梁超杰和朱骏,结合其在自偿性贸易融资业务实践中的理解,从银行的角度提出了“金融物流”的概念(梁超杰、朱骏,2004),即以银行为主导,在有效整合异业协作网络的物流及相关专业化资源的基础上,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与供应链管理无缝对接的解决方案,以此重塑业务营销的核心竞争力,在强化风险控制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拓展业务的市场空间,并开创银行、银行合作伙伴和客户之间的多赢格局。(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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