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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33号

2009-7-6 18:23:00 来源:网络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09年第33号
  【发布日期】2009-06-17
  【实施日期】2009-06-17
  为进一步优化海关监管和服务,提高通关效率,海关总署决定在部分海关开展出口货物分类通关改革试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口货物分类通关改革试点范围:北京、天津、大连、上海、南京、杭州、宁波、福州、厦门、青岛、广州、深圳、拱北、黄埔、江门海关关区出口的海运和空运货物。 
  二、出口货物分类通关是海关通过科学运用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方法,以企业资信状况为基础,综合商品、物流等各类风险要素,按照风险高低对出口货物实施分类通关作业。 
  三、对诚信守法企业的低风险出口货物,海关计算机系统对电子数据报关单完成电子审核后,快速放行。纸质报关单证有“事后交单”和“现场交单”两种方式供企业自主选择。 
  (一)“事后交单”,即经海关审核准予适用“事后交单”通关方式的企业采取“无纸报关”方式录入报关单向海关申报,经海关审核满足计算机自动放行条件的,货物放行后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递交纸质报关单证。 
  (二)“现场交单”,即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3号)要求,在货物放行前向海关递交纸质报关单证。 
  四、涉及监管证件的出口货物不适用“事后交单”通关方式。 
  五、试点海关范围内A类及以上的进出口企业和代理报关企业,可以向注册地海关申请适用“事后交单”通关方式。 
  经海关审核准予适用“事后交单”通关方式的进出口企业需要委托报关企业代理报关的,应当委托经海关审核准予适用“事后交单”通关方式的报关企业。 
  六、A类及以上企业经注册地海关同意,并与海关、电子口岸签订协议书后,可在全国试点海关范围内适用“事后交单”通关方式。 
  七、适用“事后交单”通关方式的企业应当自货物放行之日起10日内到海关办理交单验核等相关手续。 
  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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