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物流天下全国物流信息网! | 广告服务 | 服务项目 | 媒体合作 | 手机端浏览全国客服电话:0533-8634765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数字云物流让您寻求物流新商机!
智慧物流让您的物流之路更畅通!

搜索
首页 >> 采购资讯

河北省发布2010-2011年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2009-8-14 13:45:00 来源:网络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10日,从河北省采购办了解到河北省发布了《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10-2011年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上的货物项目,单项或批量金额30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以及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以上的纳入政府采购的公共工程项目,均需要公开招标,此外通知还规定河北省将实施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
据悉,通知公布了河北省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即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一次或批量采购达到50万元以上的,由采购人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委托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或具有相应资质的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同时通知对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有明确规定,货物项目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金额30万元以上的以及纳入政府采购的公共工程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以上的,需要公开招标。
据了解,通知强调河北省将实施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制度,对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由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定并发布)、属于强制采购类别和优先采购类别的节能产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分别实行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
此外通知要求河北省各区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对《目录》中的政府集中采购部分(包括项目及采购限额标准)、部门集中采购部分(包括项目及采购限额标准)、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提出适当调整意见。对《目录》进行调整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根据需要,《目录》中的政府集中采购部分和部门集中采购部分可进行合并,也可将部门集中采购部分中的部分品目调整至政府集中采购部分。《目录》范围可适当补充,原则上不得删减。(二)《目录》中有关品目的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可根据当地政府采购规模情况和管理需要适当向下调整。(三)根据需要,可对《目录》中所列的协议供货品目范围、定点采购品目范围进行调整。
点评此文章 / 写评论得积分!+ 我要点评
  • 暂无评论 + 登录后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