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对供应商的处罚尺度进一步细化
2009-9-17 15:33:00 来源:网络 编辑:56885 关注度:摘要:... ...
日前,江西省财政厅出台了《江西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标准》的第二部分对政府采购的行政处罚给予了明确规定,其中,对供应商的处罚尺度做了进一步细化。
据悉,对于对供应商的处罚,《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规定,(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要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标准》将供应商出现这四种情况时的处罚规定做出细化,细化为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降低了最高处罚限度。对于《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细化为,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此外,《标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中心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尺度也给予了分别明确,进一步完善了对政府采购的处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