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快递尚有调整空间?
2009-9-30 1:50:00 来源:网络 编辑:56885 关注度:摘要:... ...
“邮政专营制度是《邮政法》的一项基本制度。具体范围目前正由相关部门依照法定程序抓紧研究制订。”在9月22日举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贯彻实施全国电视电话会议上,国家邮政局局长马军胜如是说。这就意味着一直备受关注和争议的邮政专营范围至少在10月1日前无法出台,即不能从该日起与修订后的《邮政法》同时施行。
在今年4月,修订后的《邮政法》颁布后,国务院随即出台《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范围的规定(草案)》。《草案》中明确规定:将单件重量在100克以内(国家规定的特大城市市区内互寄的单件重量在50克以内)的信件国内快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
该条款至今让不少业内人士心情难以平复,有人认为专营范围就此敲定的话将使民营快递遭遇灭顶之灾。
“目前,商务信件已经占从事异地民营快递企业30%至50%的业务量、占同城民营快递85%左右的业务量,并且85%左右都是100克以下的商务信件。如果实施‘单一重量’专营方式将造成民营快递企业难以生存,这不符合科学发展观、不利于快递市场的良性竞争。”中国快递咨询网的一位分析师表示,“而且按照目前商务信件市场的规模及限时性强的特点,依照邮政快递企业现有的资源是无法满足消费者和用户的需求。其实,民营快递企业就是在邮政企业不能满足商务信件快递市场需求的情况下产生的,而且目前已经占据了国内商务信件快递市场65%左右的份额。”
也有人认为不必担心过度,一方面是邮政监管部门的执法方式是否有可操作性,这是一个很实际的问题。“如果采取‘单一重量’专营方式,将会形成每个商务客户需要购买一台可以计量克数的计量工具(台秤),根据重量选择邮政快递企业或民营快递企业。对于快递公司来说,每一个业务员需要对每一个信件进行称重,否则信件的重量不足专营的重量就会被罚款。”该分析师表示。
其次,邮政专营权的执法是否会带来新的权力寻租空间?一位民营快递的经营者甚至告诉记者,不怕查,罚过几次就好了,就“认识人了”。
此外,关于于信件重量的问题,消费者和企业都有对策来规避,如消费者可以故意增加文件的重量,而企业采取加重不加价的方式来操作等等。
尽管这一最关键的部分没有出台,但《邮政法》对于快递市场的准入制度给予了明确的规定,不久前《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条件审核规范》以及《快递业务员职业技能鉴定办法》等条例得以颁布。按照修订后的《邮政法》的规定,自10月1日起,将正式实施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快递市场的准入条件、程序、期限。
“将快递业务纳入邮政法的适用范围,是这次邮政法修改的重要内容之一。”在9月22日的会上,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张穹表示,修订后的《邮政法》确立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制度,规定经营快递业务,应当经邮政管理部门许可,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这样规定,既认可了快递市场的竞争局面,保护了各类所有制企业的合法经营权和用户的自由选择权,又针对我国快递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加强必要的政府管理,提高进入快递市场的‘门槛’,促进快递业的健康发展。取得快递经营许可证的条件,修订后的《邮政法》在大量调研和听取各方意见、特别是用户和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做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是符合我国快递市场的业情的。”
马军胜称:“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做好申领快递经营许可的准备。尚未达到经营许可规定条件的,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说明情况,积极创造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条件,促进企业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使快递服务在法制的轨道上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在经营许可上,管理部门给民营快递留下了一些时间,是否在经营范围上也能留下调整的空间和时间,目前还不得而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