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事故发生后的企业责任认定
2010-10-5 23:31:00 来源:现代物流报 编辑:56885 关注度:摘要:... ...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于宏志
基本案情:于某系某运输公司司机。2008年7月的一天下午,于某与案外人王某驾车到甲物流有限公司装运棉纱,到达甲物流有限公司的仓库后,案外人王某将车调头时,于某随甲物流有限公司的仓库保管员、装卸队队长刘某及其雇佣的几名装卸工人进入仓库。后甲物流有限公司的仓库保管员因其他工作离开,装卸队的员工袁某在向下卸棉纱时将于某砸伤,经司法鉴定,于某为8级伤残。
后于某因赔偿问题,将装卸队队长刘某、甲物流公司告上法庭,以两位被告侵犯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为由,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其他费用等共计10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当身体健康遭受侵害时,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给予赔偿,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本案案外人袁某在被告甲物流有限公司仓库卸棉垛时致使于某受伤,但袁某受雇于被告刘某,对其在从事雇佣活动中给于某造成的损害,应由雇主刘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事故发生时,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人,在进入被告甲物流有限公司的仓库后,应当注意自身安全,但其滞留棉垛下,对损害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适当减轻被告刘某的赔偿责任。被告甲物流有限公司未阻止于某进入其仓库,且事故发生时没有工作人员在场,其应当在能够防止损害发生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基于以上分析,法院裁定,被告刘某减轻赔偿责任后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被告甲物流有限公司因其未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而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其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侵权人即刘某追偿。
律师分析:本案中伤害事故的发生虽然具有偶然性,但是也足以引起注意,因为法律风险应当防范于未然。一旦意外事件发生,通常都考验企业平时安全管理制度是否规范、员工是否有安全意识、管理制度执行是否到位,企业的法律风险也因此大相径庭。
本案中,作为被告物流公司来说,某些方面做得比较好,比如在仓库门口贴有 “非工作人员严禁入内”的标语。因棉垛体积大,搬运工人无法确认底下是否有人,公司要求搬运工人在搬下棉垛时,必须大声提醒。但是,显然,正如法院的认定,公司安全管理并不完全到位。
尽管物流企业不像矿山、煤矿等生产单位一样有严格的安全管理需求,但是,物流企业不仅涉及到货物存储、搬运、装卸,还和道路运输密切相关,很多地方都存在意外的风险,从而有安全隐患的空间,一旦发生意外事件,法院将可能根据企业的安全管理是否到位认定过错及赔偿责任。
建议企业首先要健全制度,在日常管理中建立完备的操作手册、规程之类的安全管理制度;其次,要重视员工培训,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再次,应严格执行和加强监督,以使公司制度切实得到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