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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现代物流”无缘药品集中采购?

2010-1-11 15:37:00 来源:网络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分析:“现代物流”无缘药品集中采购?    卫生部等六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下称集采新规)中明确规定:“由生产企业或委托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向医疗机构直接配送,原则上只允许委托一次。”各部委在不同场合的各种会议上一再重申,各省、区、市要严格贯彻执行,并提出了没有进行全省招标的地区10月1日前要实施和执行的最后期限。  
  集采新规颁布以后,新疆、内蒙古、浙江、陕西等省、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廉价药品采购、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采购陆续开始,广东、山东、北京、江苏、辽宁、重庆、新疆、广西8省(区、市)的讨论稿也陆续公布或流传于民间。笔者通过对以上12个地区的采购方案进行分析发现,除江苏省的方案中提到了“配送商业须具备现代物流能力”外,其余各省的方案中不是去掉了“现代物流”4个字,就是根本没有提及。各省为何公然不执行集采新规的有关要求,“现代物流”为何无缘药品集中采购? 
  “我们也觉得药品配送企业应该具有现代物流能力,可什么是‘现代物流’?目前国家没有明确的标准,若写进药品集中采购方案,一定无法执行。”——这是笔者近期在各地关于现代物流的讨论和交流中听到最多的解释。很多人认为,集采新规中的“现代物流能力”的提法,是一个超前的概念。尽管《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讨论稿)》中有明确的关于现代物流能力的标准和要求,但是业内很多人表示没有看到或认为讨论稿内容不能作为标准。 
  显然,政策的不配套是导致集采新规无法执行、“现代物流”无缘药品集中采购、具体执行无所适从的根本原因。在新医改的政策建设初期,需要的配套方案较多,由于政府部门之间协调不足、工作进度不同、对新医改的理解存在差异甚至部门各自为政等原因,配套方案不可能同时颁布,为了使各个配套方案相互衔接,形成整体,借用和引用概念无可厚非,因此出现上述状况也不是不可以理解,但绝不是理所应当。 
  政策的配套体现了政府的执政能力。新医改能否成功并不决定于方案的文字本身,政府的执政能力(执行力、应变力、控制力、创新力)是重要保障。作为政府部门,面对此状况,需要进行认真反思。笔者认为,政府在颁布任何配套方案时,对于其中哪些能够执行,哪些不能执行一定要做到心中有数。能够执行的要坚决贯彻,不能执行的最好不要写在其中,如果非得写在其中,最好做出说明或制定实施细则。试想,如果在集采方案中有“现代物流能力参照新GSP规则,待新GSP颁布后执行”或“各地结合实际,按照新GSP(讨论稿)精神制定配送商标准”的说明,可能各地在制定药品集中采购方案时就不会一头雾水,五花八门,也便于各地执行中保持统一。 
  比较各地的采购方案,也可以清晰地看出其对集采新规的理解深度和执行态度。比如陕西省《开展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就明确地对配送企业提出:“(一)企业药品年销售总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二)具有与配送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三)具有与配送药品相适应的现代物流设施设备,仓储面积不小于1500平方米(其中,冷藏库不小于40立方米)、药品储存能力3000个以上品种、配送品种仓储率达到90%以上;(四)具有覆盖辖区配送范围的运输能力,配送车辆不少于15辆;(五)配送网络能够覆盖配送服务区内的各级医疗机构;(六)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管理制度和记录;(七)具有提供药品购销电子订单、配送信息服务的网络信息系统。”从上述内容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陕西省的政策制定者不仅理解了集采新规的精神,而且结合GSP规范,提出了在新医改过渡期省级在执行新政中承上启下的思路。广东省则从以下4个方面对配送商提出了要求: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GSP认证证书及营业执照;具有履行合同必须具备的药品供应保障能力;经营企业违反GSP规定、经营了假药的,两年内不接受其报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等。相比其他地区照搬集采新规原文或不做规定的做法,陕西和广东两省对规范药品流通领域,推进流通领域的整合、规模经营、集中度等的作用是显然的,而这些正是新医改的精神和要求。  
  医药现代物流绝不是一个概念,而是一个利国利民的政策,国家《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进一步明确了医药现代物流的发展方向。笔者认为,发展现代物流,必须从现在就行动起来,才能使整个医药行业尽快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 
  一是应该尽快出台GSP新规,作为新医改的配套方案。明确医药现代物流的定义、标准,以便于各地在实施中易于把握。 
  二是各地在制定集采方案时要充分考虑国家的规划及未来行业的发展,在政策层面鼓励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经营企业有序发展,推动医药流通领域的整合,进一步减少药品流通环节。 
  三是结合GSP认证和药品集中采购,对经营公司进行分级管理。药品招标不仅要招标产品,而且要对配送商的资格进行招标。对于符合现代物流能力的配送企业,在政策上有所倾斜,加速改善各地医药经营公司“小、散、乱”的局面,提高药品配送的整体水平。 
  四是确定合理的配送商数量,兼顾医药商业集中度和药品配送覆盖全部医疗机构,在政府为主导的指导精神下,既要宏观调控,又要遵循市场规律,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通过市场机制使不符合要求的经营企业出局或转型。 
  五是确定合理的配送费率。现代物流是一个提高配送效率、降低配送成本的系统,规模化更有利于行业良性发展。通过现代物流企业进行药品配送,可以更有效地保证流通差率的降低,进一步降低药品价格,解决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杜绝医药流通领域的商业贿赂。 
  六是我国医疗机构分布较散,尤其是基层卫生机构,偏远区域的药品使用存在着用量小、品种杂的现象,致使配送费用较高。选用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配送企业统一配送,更能有效解决上述问题,而对于基层医药机构的改革,也正是本次新医改的重点。按照目前我国医药公司的配送状况,没有哪一家或几家可以完全实现医疗机构全省覆盖,因此,在发展现代物流的同时,既要鼓励现代物流企业直接配送,也要有效地运用分级配送,但要对整体配送费率进行总量控制。“只委托一次”要求的实质是减少流通环节的加价率,降低药价,笔者认为,不论委托几级,只要保证配送到位和配送质量,并不增加配送费率总量,就可以鼓励进行。 
  七是现代物流企业应具有社会责任感。医药物流配送不仅要保障医院、社区卫生中心等医药机构的药品供应,更要保证基层卫生机构的供应。很多经营企业的经营思路是只做有利可图的配送,往往忽略基层医疗机构。笔者认为,现代物流企业要主动承担重任,帮助政府排忧解难,政府也要对承担者给以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八是加强监管,打击“过票”、偷税漏税等行为。“过票”、“洗钱”、无票经营是医药流通领域的顽症,严重影响了药品流通秩序,要发展现代物流就必须加大打击力度和完善政策规制,为新医改的实施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医药现代物流前途光明,正如鲁迅先生所言,“世上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便成了路”,当医药现代物流的概念逐渐被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医药经营企业普遍接受,成为一种行业要求、习惯性地遵照执行之际,也就是中国新医改流通领域改革成功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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