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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服务“先签字后验收”损害消费者权益

2010-11-27 19:45:00 来源:网络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昨日,省消协和快递行业协会举办了吉林省快递服务消费者评议结果发布暨省消费者协会直属联络站揭牌仪式,通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快递行业消费者评议活动情况。省消协工作人员介绍,近年来有关快递服务的投诉高居消费维权榜前列,快递服务消费纠纷成为消费者新的维权热点。 

    快递服务纠纷占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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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今年9月底,全省消协系统受理快递服务纠纷180件,占服务类投诉量的10.34%。省消协通过消费者的申诉反映,将快递业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总结。当消费者取货时,快递公司拒绝验货,必须先签收后验货;快递公司不履行保险、保价告知义务,导致货物丢失、毁损时,消费者得不到应有赔偿;快递服务合同存在不平等格式条款,部分条款免除经营者的赔偿责任,增加消费者的义务;快递公司赔偿不及时,企业内部的层层审批制度,导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保护。

    货物丢失按快递费3-5倍赔

    据了解,消费者如果没有保价,一旦快递货物丢失了,很多快递公司都只按照快递费的3-5倍来赔偿。邮寄数码相机、笔记本电脑、手机等贵重物品,很多快递公司在填写收件单的时候,在托寄物内容上只写明电子产品,如果发生丢失,快递方避重就轻。

    有消费者反映,一些快递公司搬货物从车上直接往地上扔,摔散了随便用胶带把外面包装修复一下,客户签字后才能验货,货物摔坏了只有自认倒霉。

    另外,如果消费者采取货到付款,就得多付费用,通常比正常的费用多20%-30%,消费者若嫌贵,就得先付运费。

    快递要求先签字后验收

    消协认为,《消法》第4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消费者没有经过验货环节,不能确认物品是否完好,也就无法实事求是的签字验收。快递公司要求先签字后验收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货到付款和先付款快递公司都承担着一样的责任,运输过程也没有什么区别,都要保障消费者的物品按时送达,不过是费用先付后付的问题,费用不应该有差别,建议快递公司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出发,做相应的业务调整。

    私吞贵重物品用邮费赔偿

  消费者贵重物品被快递公司“雁过拔毛”,事后利用相关规定漏洞、法律空白当挡箭牌,消费者如果追究,快递公司一般只是赔偿运费的3-5倍了事。

  有消费者认为,快递公司工作人员看到贵重的物品就起贪心想据为己有,变相用邮费赔偿,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个别公司的个别人员私吞消费者邮寄的贵重物品,然后用快递费用赔偿,是利用法律的漏洞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发生此类情况,建议消费者向法院起诉,详细调查并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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