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货”界定模糊仍是政府采购的一大漏洞
2010-1-14 19:06:00 来源:网络 编辑:56885 关注度:摘要:... ...
1月8日,中央纪委副书记李玉赋在该委监察部新闻通气会上表示政府采购规模在不断扩大,2009年采购额预计达到6000亿元。为规范这一庞大市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在法规出台近八年之后终于“露面”。1月11日,该条例以征求意见稿的形式面向全民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包括政府采购不得指定品牌、采购信息将在指定媒体上发布及利害关系当事人应回避等措施。曾参与《政府采购法》起草和该《条例》送审稿论证的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俊海认为,“实施条例的一条主线其实就是为了预防腐败、惩治腐败,因此它的拟定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宗旨和原则进行”。从《条例》内容来看,其中规定尚有值得商榷之处,例如对本国产品的界定:“政府采购法第十条所称本国货物,是指在中国境内生产,且国内生产成本超过一定比例的最终产品。”依此可以推断,一些外资在华企业生产的产品也可以被认为是本国产品,所以刘俊海认为仍有进一步明确的必要:生产主体应明确为中国的法人、组织,其中的个体应具有中国国籍,而所涉及比例应明确规定为“50%以上”。刘俊海认为,整个中国的政府采购市场是相对新兴的领域,而实施于2002年的《政府采购法》原则性太强,可操作性也太差,存在很多的制度漏洞,在现实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另一方面,各界围绕究竟是倾向于保护采购者的利益,还是供应商的权益等问题,“争议很多”。刘俊海称,《条例》的一个关键在于增强可操作性,“越细化越好”,同时,应处理好本法与相关法之间的衔接问题,以解决好现实中一些利益部门因法律界定模糊而相互打架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