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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热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2010-1-20 15:42:00 来源:网络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就在国务院法制办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11日下午,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孙昭伦第一时间下载了征求意见稿全文。在此后不到一周的时间里,他做了两件事:一是在采购中心内部组织大家逐条逐句进行讨论,二是邀请上海市各区县采购中心共同讨论。孙昭伦计划着在月底召集全市各级采购中心举办一次讨论会,将意见汇总、统一,在2月5日之前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法制办。
与此同时,光明日报物资供应处、教育部政府采购中心、外交部政府采购办公室等中央采购单位都收到了法制办发出的征求意见函。“我们正在组织人员研究条款,总体感觉这次的征求意见稿比以前更细化、更具有可操作性。”外交部政府采购办公室万之光介绍说。
在过去的一周中,政府采购业界都在为同一件事情激动着——期盼了7年之久的实施条例终于露出了庐山真面目,虽然只是处于意见征集阶段,但人们无不用热情迎接着它。北京、上海、广东、黑龙江、广西、贵州、湖北,东西南北中,记者采访之处大家都不约而同地用“高兴”、“欢迎”来表达自己的心情,从大家认真研究的行动中我们读懂了各地对征求意见的尊重。在征求意见稿发出后的第3天,当记者拨通湖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魏承玉的电话时,他就此而撰写的文章已经进行到一半了。
“我注意到了征求意见稿第10条对本国货物的界定、第48条要求政府采购预算在开标前要公开,我举双手赞成这样的条款。”长安轿车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隋全晖表示,看到这两条细化的规定他担着的心放下了一半。原来,上月25日传出消息,公务车采购自主品牌汽车所占比例不得低于50%,隋全晖喜忧参半——没有对自主品牌汽车的界定,谈何采购比例?此次征求意见稿对本国货物的界定虽然只是初步性的,但却是一个很好的方向,“我们要组织人员好好研究条款,积极提交意见。尤其是汽车行业本国货物的界定,除了比例之外,更为关键的因素是品牌。”隋全晖说。
多次参加实施条例研讨、提交条例起草书面意见的中央财经大学教授徐焕东表示,征求意见函的许多规定都更明确、更细化、更具可操作性了,这是十分可喜的进步。比如,“利害关系”、“本国货”、“财政性资金”等过去比较模糊的词语都有了界定。不过征求意见稿还有不少需要深入探讨的地方。
徐焕东表示,各地对实施条例表现出的热情和网上众多网友的热议,都反映了实施条例出台的现实渴求和政府采购制度的公众地位。他建议大家可以从3个方面深入探讨:一是看看实施条例是否存在法律真空地带,比如,“格力案”中涉及到的实质性内容响应问题、面对质疑是否可以组织专家复审、异地委托该如何监督管理等是否应该纳入条例进行明确规范;二是不少概念是否需要更明确的解释。例如,什么是市场平均价?
此外,徐焕东建议应该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一起综合考虑。对于同一事项,如果两法都有规定,又都不够明确,甚至二者的规定有冲突,那究竟适用何法,应该有更细的说明。《招标投标法》规定,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部门是招标人单位的各行政主管部门,《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是各级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究竟工程采购应该是哪个部门监督管理?是否意味着财政部门今后对政府工程招标采购不能管理?对于这些问题,如何明确规定显然十分重要。
根据我国立法程序,征求意见稿在结束意见征求阶段后,应由有关部门根据提交的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然后上报国务院,最终实施条例将以总理令的形式发布,但至于条例何时出台,尚无法预测。“也许很快,也许很漫长。”相关立法部门负责人表示,“这主要看提交的意见多不多、问题大不大。如果问题很多、很复杂,国务院还可能需要组织专题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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