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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国民待遇”与“次国民待遇”

2010-12-21 18:25:00 来源:现代物流报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丁伟
“国民待遇”原则是国际贸易领域和投资领域中的核心原则之一,其基本内涵是指一国以对待本国国民之同样方式对待外国国民。即外国人与本国人享有同等的待遇。传统的国民待遇仅局限于民事领域,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其内容逐渐延伸到国际投资领域,并成为该领域普遍遵循的基本法则。
    相对于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的市场机制更成熟和完善,经济的整体发展水平也更高。同时他们又是最主要的资本输出国,因而发达国家也更乐意于实行并推广“国民待遇”原则。但是,国际贸易或投资等都是双边的或多边的,考虑到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关贸总协定(GATT)以及后来的世界贸易组织(WTO)都在“国民待遇”原则的基础上设定了一些例外。
    GATT以及现在的WTO为了照顾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促成贸易和投资自由化在更大范围内实现,给予了发展中国家享受的一些例外权利。也就是说,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一定程度上,发展中国家可以不完全履行“国民待遇”原则,而给予外国人“次国民待遇”,即外国人在东道国所享受的待遇可以低于东道国的本国国民。
    与“次国民待遇”相对的概念就是“超国民待遇”。顾名思义,“超国民待遇”的基本含义就是东道国给予外国公民或法人,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待遇,高于其给本国公民或法人的待遇。
    与“次国民待遇”一样,“超国民待遇”并不是互惠相等的,而是由东道国单方面实行的,而且其显然有利于外国人。因此,与“次国民待遇”一般不受外国人欢迎不同,“超国民待遇”大都受到外国人的喜爱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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