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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货物罚没证据物流公司承担责任

2010-12-25 20:36:00 来源:现代物流报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键
    基本案情:甲服装公司将价值6万美元的服装交给乙货运公司运至俄罗斯,结果却被告知该批货物已被俄罗斯海关罚没,甲服装公司无奈之下将乙货运公司诉至法院。北京市房山区法院近日判决乙货运公司赔偿6万美元。
    甲服装公司称,2009年8月,该公司与乙货运公司签订货运合同,并支付运费7000美元。2009年9月,甲服装公司到指定地点接货时,被告知货物已被俄罗斯海关罚没。甲服装公司认为,该批货物在运输合同中已经保价,故乙货运公司应赔偿自己损失。
    乙货运公司辩称,该方已按约将货物运至俄罗斯,但是在通过海关时因货物本身违反出关规定而被罚没。因货物本身不符合出关规定而导致的罚没责任,应由甲服装公司自行承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之间的货运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该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乙货运公司在收取了甲服装公司包含货物保价的7000美元运费后,应依约将货物运至约定地点,其虽辩称货物因自身原因而被俄罗斯海关罚没,却未能提供相应罚没证据,因此对其辩解理由不予采信。最终,法院认定乙货运公司构成违约,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分析:上述案件,人民法院以货运公司未能提供相应罚没证据,认定货运公司构成违约作出的判决是正确的。
    相应罚没证据的举证对于乙货运公司至关重要。我国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也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乙货运公司未能提供相应罚没证据,无法证明货物被罚没的法律事实,货物从法律意义上还在乙货运公司的占有状态下,收货人没有依据合同约定接收到货物,乙货运公司当属违约,赔偿货物价值及其他实际损失,甚至自行承担运费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我们无法判断乙货运公司为何未能提供相应罚没证据的真实原因。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判决生效后,乙货运公司取得了相应罚没证据,是可以申请再审或者由审判监督机关提起抗诉的,请求撤销原判决,请求不承担违约责任,请求执行回转。
    本律师根据我国民事审判的相关法律依据,对本案涉及举证方面的问题,试析如下:
    一、举证期限。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不得少于30日,案件当事人应当在此期限内举证,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二、举证期限的申请延期。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三、人民法院证据调查。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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