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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将实施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获保障

2010-2-9 17:50:00 来源:网络 编辑:56885 关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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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8日,浙江省召开《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宣贯会。记者了解到,《防污条例》将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对于海上危险货物运输全国沿海第一大省的浙江来说,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又增加了一道强有力的法律屏障。

  浙江海事局高军局长介绍,这几年来,浙江航运经济发展迅猛,同时也带来浙江辖区与全国其他地方相比海上防污染形势更为严峻。浙江辖区共有危险货物码头227座,居全国第一;2009年,浙江辖区危险货物进出港达到18831万吨,列全国沿海省份第一,并占到全国沿海总量四分之一。

  浙江海上危险货物船舶也呈现出大型化的显著趋势,30万吨级大型油轮常年不断在宁波-舟山港进出,这些大型危险品船单个货舱容量往往上万吨。一旦发生船舶碰撞、搁浅,只要一舱破损,就将发生灾难性的海洋污染事故,理论估算污染面积将达近二千平方公里,污染岸线一千多公里,将给浙江辖区的渔业、养殖业、旅游业和海洋生态环境带来了巨大损失。

  高军表示,由于投入不足,浙江辖区污染应急处置力量相当薄弱,如大型专业清污船、大型撇油器、转驳泵、岸线清理设备以及监视监测设备在该省内基本上是空白,辖区内也没有集中存放清污设备物资的应急基地。目前,浙江辖区的应急力量仅能够应对在港区水域内的小规模溢油污染事故,无法满足专业、快速、高效的应急反应需求。

  3月1日起实施的《防污条例》,确立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筹协调,齐抓共管”的管理原则,尤其是突出了地方政府在应急能力建设和应急反应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同时,《防污条例》还补充完善了相关法律制度,主要体现在:加强了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日常应急能力建设,保证发生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时,有关单位能够迅速有效地调集人员和设备、设施,开展清污工作;增加了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的规定,确保发生船舶污染事故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开展相关工作;完善了船舶污染事故损害赔偿制度,建立了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保障船舶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害能够得到合理赔偿;完善了法律责任制度,对违反条例设定的义务性要求和禁止规定,明确了相应法律责任,加大了处罚的力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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