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成租船出口退税试点
2010-4-14 7:42:00 来源:现代物流报 编辑:56885 关注度:摘要:... ...
国税总局4月6日消息称,财政部、海关总署、国税总局联合下发通知,经国务院批准,对融资租赁企业经营的所有权转移给境外企业的融资租赁船舶出口,在天津市实行为期1年的出口退税试点。通知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通知所称“融资租赁企业”是指,在天津市辖区内登记注册并属于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批准开展融资业务试点的内资融资租赁企业。
对采取先期留购方式的融资租赁船舶出口业务,实行分批退税。即按照租赁合同规定的收取租赁船舶租金的进度分批退税。对采取后期留购方式的融资租赁船舶出口业务,实行租赁船舶在所有权真正转移时予以一次性退税。 (朱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