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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女职工权益 着力构建和谐企业

2010-4-19 7:33:00 来源:现代物流报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不可否认,妇女是推动社会进步的一支不可或缺的力量,各个发展阶段都涌现出杰出女精英和女英雄。当前,在社会处于转型时期,保护女性、特别是保护女职工工作权益是民营和私营企业工会,以及国有企业工会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工作。近年来,从保护女性工作尊严为目的,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保护女职工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并越来越重视对女职工技能综合素质的培养和提高,为女职工更好地施展才华发挥了很好的作用。同时,也要看到在为女职工制定相关制度和配套法律的基础上,也还客观地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相当多的民营和私营企业在招聘人员上,仍存在性别和年龄歧视。
    在民营和私营企业招聘人员中,女职工不仅受到工种的局限,还受到年龄的歧视。几乎都存在着“用男不用女,用小不用大”的潜规定。同等条件下招用男职工的多,招用年轻的未婚女性多。尤其是当工作在民营和私营企业的女职工年龄过了一定的界限,则面临下岗、再就业的工作危机。虽然工作在国有企业的女职工,她们的物质待遇和男职工基本相同,但在接受培训和晋升的机会上受到很多限制,进入企业管理层的女性比例非常低,在很多国有企业常出现这样的现象,占全体职工的三分之一,甚至更多的女职工中仅有一两人位于中层管理人员,高层管理人员女性成员近乎为零。使得女职工在企业决策层几乎没有代言人,不能及时有效地反映女职工在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以及发生的劳动争议,都不能在很短的时间内得到有效和妥善解决。
    二、民营和私营企业劳动合同不规范,相关劳动权益的条款未在劳动合同上体现。
    女职工工作权益的保护是以劳动合同的签订为前提的。但民营和私营企业用工制度不规范,在劳动合同的签订中采取回避,或者不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在具体实施中劳动合同履约率低。有的民营和私营企业虽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但相关劳动权益的条款未在劳动合同上体现。如:女职工特殊保护及社会保险内容——女职工劳动卫生,职业安全健康、职业保健问题方面的条款均未提及。
    少数民营和私营企业虽然形式上签订了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但不送交劳动部门备案,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女职工投诉无据。个别民营和私营企业还用员工手册代替劳动合同,还有一些民营和私营企业的劳动合同中,有的条款甚至违法违规。极个别国有企业只签订用工合同,不签订集体合同,在转换经营机制后,造成部分女职工下岗,她们的劳动权利得不到基本保障,更不用说劳动权益的保护了。
    同时,在劳动合同条款中对企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的规定不明确,或明确规定却没有贯彻执行的现象仍然存在。无论是民营和私营企业,还是国有企业都应当为女职工缴纳养老、生育、医疗、失业和工伤保险,但有些企业只为女职工缴纳养老和失业保险费,其他三险少交或者不交,导致女职工的合法经济利益受损。
    三、女性生理所决定的特殊劳动权益被侵犯。
    民营和私营企业女职工妇科病定期检查落实困难。甚至在为数不少的国有企业,许多女职工不能定期进行妇科病检查,大多数非公有制企业,因为不愿负担这一额外的费用,不给女职工进行妇科病检查。许多刚参加工作的女职工甚至根本不知道定期进行妇科病检查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再有女职工经期、孕期、生育、哺乳、绝经期“五期”保护也得不到落实。当前,相当多的民营和私营企业,大多从事科技含量低、劳动强度较大的行业,客观上使得这些企业内的女职工在经期仍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和三级以上体力劳动,部分民营和私营企业的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仍上夜班。加之民营和私营企业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较低,企业几乎处于家族经营和管理状态,使他们不愿意承担女职工孕期保护,女职工一旦怀孕就意味着劳动合同的自然终止。
    四、当前解决女职工工作权益中存在的问题,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还要不断完善保护女职工工作权益的法律,促进女职工工作权益得到切实保护,就要使现行相关法律的规定具体化,具有可操作性,有针对性地消除对女职工就业的性别、年龄歧视,强制性的保护女工的合法权益。尤其要健全生育保险法律,以及女职工“五期”的特殊保护。其次,要切实发挥劳动监督检查机制应有的作用。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工时、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劳动保护就业、培训,执行社会保险规定等各方面。第三,要强制性的在民营和私营企业中建立工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在维护女职工工作权益方面的作用。当女职工工作权益受到非法侵犯时,工会有责任积极主动地为维护受损女职工的权益而努力。同时,在工会中大力培养兼职女职工委员,让她们作为女职工的代言人,使女职工有困难时,第一时间得到寻求帮助。民营和私营企业工会应该成为维护职工权益的代表,为受损女职工无偿提供咨询,帮其联络解决劳动争议的律师,直到支持女职工提起诉讼,使劳动争议得到合理圆满的解决。作为国有企业的工会除了具备上述功能外,还应和各级妇联、社区形成紧密的联系,必要的时候和他们开展各种活动,以丰富女职工的精神生活,为创建和谐企业和谐社区发挥独特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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