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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公司损坏产品却不赔偿

2010-4-22 3:47:00 来源:现代物流报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 刘高岩
    3月15日,曾先生向记者反映,他委托某物流公司为他运送一台7000元的冷却水循环机至厂家换货。但该物流公司运送时将产品损坏,物流公司以没有产品发票为由拒绝赔偿。但曾先生当时交纳保价金时,物流公司没有说必须有发票才能赔偿。
    曾先生说,当时该物流公司办理托运的工作人员告诉他,保价7000元设备的话,需要交纳21元的保价金,于是曾先生便花了21元钱给托运的设备购买了一份保险。
    但当北京的厂家提货时,发现运送的设备包装箱已损坏,设备上有多处裂缝,完全不能使用。对于产品在运送过程损坏的现象,该物流公司承认是他们的过失,但在赔偿问题上,却要求曾先生拿出购买产品的发票,没有发票就不能赔偿。然而在购买产品时厂家并没有提供发票,所以一直到现在,该物流公司仍然拒绝赔偿。
    分析:针对此案件,国家物流产业损害预警专家、中物联理事及学会常务理事、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关键律师给予了分析。关键律师认为,曾先生将设备交予物流公司运输,他们之间就形成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关系。物流公司负有安全运送货物的义务,因物流公司的过错致货物毁损的,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是否保价并不影响赔偿责任的成立,只影响赔偿数额大小的确定。
    在曾先生与物流公司订立合同的时候,物流公司并没有告知他必须有产品发票才能给予赔偿,因而这一条件(必须有产品发票才能赔偿)不构成货物运输合同的内容。因此,物流公司在事后不能以没有产品发票为由拒绝赔偿。
    关键律师表示,从案情上看,这应属于“保价物品按实际损失价值赔偿,但最高不超过货物的保价金额”的赔付方式。采用这种赔付方式,确定货物的实际价值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只有确定了货物的实际价值,才能确定货物的实际损失价值。
    关键律师进一步指出,货物的发票是证明货物价值的重要证据,但非惟一证据,凭其他证据证明货物的价值也是可以的。总之,货物发票是确定赔偿数额的依据之一,而不是决定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要件。因此,在本案中物流公司事后以“没有发票”为由拒绝赔偿,既不合法,也不尽合理。
    关键律师说,保价运输是一种特殊的运输方式,保价就是托运人向承运人声明其托运货物的真实价值。对于保价运输,《铁路法》只规范铁路运输,而《邮政法》只规范邮政企业,二者的调整范围具有局限性。因此在多数货物运输中,如采取保价方式,一般由当事人在运输合同中约定具体赔偿内容,这样也造成了目前各物流公司货物保价费用、赔偿限额、赔偿方式大相径庭的情况。
    有的物流公司的运输合同载明未保价物品按每件最高200元赔偿,保价物品按保价金额赔偿。有的物流公司的合同则载明保价物品按实际损失价值赔偿,最高不超过货物的保价金额;未保价物品按实际损失赔偿,最高不超过所付运费的两倍等。对于以上状况,关键表示,有待于法律作出统一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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