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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公司丢失货物 “霸王条款”索赔低

2010-4-26 19:32:00 来源:安徽商报 编辑:56885 关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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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5日,合肥的孙先生致电媒体:他17日托圆通快递,托运一份价值330多元的化妆品给湖南长沙客户,快递费8元。结果快递方将货物遗失了。因为未保价,赔偿时对方只愿赔他邮递费的5倍钱,即40元。这让他难以接受。 

  孙先生说,他先后找圆通快递接单的业务员赵某和圆通快递合肥分公司商量赔偿,但对方一直不正面回应。 

  4月25日,记者拨通了圆通快递合肥分公司电话,一自称姓张的女子接了电话。她表示尚不知情,会联系赵某了解情况。她说:由于客户未保价,我们会按照总公司规定,按照快递费3~5倍赔偿。 ”记者询问总公司在赔偿比例方面如此规定,是否是参考了《邮政法》相关条款,张某称“可以这么说”。 

  安徽徽达律师事务所方达夫律师认为,此案例适用《合同法》。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法》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订的基本法,效力高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订的《邮政法》,因此,本案适用《合同法》。 ” 

  方达夫认为,按照《合同法》约定,圆通快递应赔托运人孙先生货物所值金额。 “但在操作中,往往对于货物所值金额很难认定,取证也较难。 ”方达夫提醒,市民在办理托运时,最好为货单办理保价,或者与承运人就货物所值金额进行约定,并在托运详单上注明。万一货物遗失,索赔时就有了依据,可避免很多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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