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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物流渠道成假药集散地

2010-6-4 12:03:00 来源:网络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近年,河南省渑池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连续查获了几起通过互联网和物流销售药品的案件。该局在对近期查获的6种1000余瓶药品核查后发现,“金水宝”、“玻立维”、“消渴丸”等药均为假药。笔者经调查发现,目前通过网络、物流渠道销售假药的现象呈上升趋势。 

    据了解,在连续多年的药品专项整顿之后,药品购进索证索票、资质准入、购销台账、假劣药品追踪查源等制度逐步完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药品管理日趋规范,可以说,不法药商在传统渠道的生存空间受到严重打压。于是,制假售假途径由在医院、药店销售的模式逐渐演变为通过网络、物流交易的现代模式。  

    假药流通新动向  

    据记者了解,许多假药犯罪团伙具有医药相关行业的从业背景,熟悉药品管理的相关规定,具有很强的反侦察能力。团伙内分工明细,各司其职,单线联系。他们往往在甲地生产、乙地宣传、丙地销售,行踪不定。  

    通过媒体或促销活动宣传后,不法商贩获得患者和其他购药者的个人信息,通过快递或物流公司将药品发往全国各地。为了增强说服力,许多假药广告的宣传往往虚假夸大:一是有背景,号称是受卫生部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委托或中国某疑难病研究院(研究所)研制。二是吹嘘专家最具权威性,是集国内、国际知名的基因专家、遗传专家、药物专家联合研制,并用分子技术、靶向调节等高新技术精制而成。三是药效最强劲。10年、20年的疑难杂症,只需“服用几个疗程,便可彻底治愈,永不复发”。四是承诺送货上门、药到付款、无效退款。再加上一个个治愈案例介绍,许多患者经不起诱惑,抱着试试看的态度便跌进了药商事先设下的陷阱。  

    许多假药商通过在各地开展免费义诊、健康讲座活动,获取患者的相关信息后,便经常与患者联系,诱导患者长期购买。有的药商大发不义之财后甚至开办了合法企业,堂而皇之地在药交会上签订假药购销合同,然后通过邮寄、快递、物流公司发货并代收货款,售假者定期与物流公司进行结算。  

    物流公司只管收钱发货  

    邮递、物流公司运输销售假药往往隐蔽性较强。买卖双方大都通过网络或电话单线联系,互不见面,除了QQ号码、电话号码外,其他信息一无所知。有的售假者经常更换电话号码,行踪不定,这给调查取证、患者维权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但是,售假者利用患者久病不愈、病急乱投医的心理发布虚假广告,且用“最新、最高、最权威”的字眼,诱导患者长期大量购买假药,给患者身心、家庭带来严重伤害,也扰乱了正常的药品生产经营秩序。  

    邮递、物流是近几年新兴的药品流通渠道,相关法律法规对运递部门没有明确的权利、义务规定。有的运递部门把药品视同为一般商品,件进件出,不查验资质证明、不负责药品质量、不承担任何责任,一手接钱、一手发货。许多快递、物流公司管理松散,仓储简陋,甚至将药品露天堆放,没有保证药品避光、冷藏、卫生的基本条件。正是由于运输手续过于简单,以及立法上的空白、监督上的缺失,使邮递、物流渠道成为假药的“避风港”、集散地。  

    从制度上约束  

    虚假医药广告为何屡禁不止?笔者认为,最主要的原因是没有给予发布虚假广告的媒体以实质性处罚,也没有对媒体的主管部门以实质性的责任追究。  

    医药广告在商品广告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与诸多媒体有着切身利益关联。按照“谁刊播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互联网等媒体及其主管部门要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重,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医药广告审查秩序、审查标准,加强广告播出后的监测管理,并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违法广告实行责任追究。  

    另外,《药品流通监督管理条例》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的药品购销、存储进行了规范,而没有对物流运输企业运输药品作出规定,也没有明确药品监督机关对邮递、物流运输药品监督检查的权力。邮递、物流公司代收货款协助结算的行为给假药流通提供了便利,因此,笔者建议完善法律法规对邮递、物流运输药品实施许可制度,对其运递假药要追究法律责任,使执法者有法可依、经营者守法经营。  

    同时,邮政寄递、物流公司应对药品寄递高度重视,制定《药品收寄验收制度》、《寄递药品索证索票制度》、《寄递药品登记备案制度》等相应的规章制度。对于长期大量邮寄运输药品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提供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的资质证明、个人身份证明等,并报药监部门备案,接受检查。  

    铅山:药监与国税整治药品流通市场  

    为了规范医药行业管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堵住假药流通和税收流失漏洞,近日,江西省铅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县国税局等部门联合开展了药品流通领域的专项整治。  

    两部门联合向全县药品批发、零售企业和500余家医疗机构下发了通知书。通知规定:药品批发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销售药品、医疗器械时,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普通发票,销售时必须做到票、货同时发出。销售药品还应附销售出库单。药品批发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医疗器械时,应随货同时索取合法票据,对照供货方销售出库单进行验收,做到票、账、货相符。对发票不符合规定或者票货之间内容不相符的,不得验收入库。药品零售企业购进药品必须验明发票、供货方销售出库单与实际购进药品的品种、数量,核对一致后方可作为合格药品入库或上架销售。  

    据悉,两部门将于通知下发后联合开展检查行动,对不按照通知规定开展经营活动的,将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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