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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旗国斥互认证书侵权

2010-7-14 17:39:00 来源:网络 编辑:56885 关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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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关于互相承认船舶设备证书的指令已通过一年,在业内引发的安全隐患的纷争尚未停止,船旗国又以条例“侵犯主权”为名,在欧盟总部布鲁塞尔闹得沸沸扬扬。欧盟委员会副主席、运输专员卡拉斯日前去函世界多个主要船旗国,试图平息这种反对情绪。\实习记者 何晶  
  卡拉斯说,反对主要出自对规定实施的“误解”,以及认为会影响到船只安全的“不正确”定论。 
  去年,欧盟要求区域内12家被认证的船级社遵照新法律,在5年内互相承认证书。由于如今大多数船只都在欧洲以外建造,这个条例就有些许“治外法权”的意味,加上认证机构专业素质相差悬殊,以及业内担心规定会降低船只安全系数等原因,使得船旗国纷纷向欧盟委员会表示反对。 
  检测标准第10款掀波澜 
  8个月前,包括美国,中国,日本,巴拿马和利比亚等,占世界总船舶吨位57%的船旗国写信给欧盟,称该规定“侵犯主权”,并称:“接受欧盟认证机构所颁布的证书,包括不被船只管理方承认的那些,是对船旗国主权的轻视。”他们还在信中警告,如果布鲁塞尔坚持其对法律的解释,他们将“限制”那些被认证的船级社。 
  卡拉斯回应说:“分级规定是技术标准,不是法律。”他补充:“它们不能决定或规范所在船只上安装的任何材料,设备,零件所需要的认证检测要求。” 
  互相承认船舶设备的潜在问题还在于,认证机构专业素质相差悬殊。美国海岸警卫队,东京和巴黎谅解备忘录都有数据证明,不同船级社存在不同待遇,而不是像欧盟委员会所称其区域内被认证检验机构被一视同仁。 
  引起船旗国忧虑的是“欧洲议会2009年关于船舶检测和检验机构标准指示”第10款,船旗国认为,该法律“会降低欧盟船级社证书的含金量,因此会在某种程度上影响船只安全”。 
  但卡拉斯表示:“‘第10款’不会迫使认证机构为了达成协调而放宽安全标准,因为该条例设立的目的是使互相承认机制以高标准去实现。”他解释,“对欧盟认证船级社的严格要求以及欧盟相当审慎的管理,使这些担忧变得多余。”他补充说,这些机构有责任报告互相认证体制引发的安全问题。 
  反对者还认为,欧盟制定的法律限制了选择自由,“它限制船东和造船厂选择他们认为适合的设备安装在自己的船上。” 
  该论点是“错误的”,卡拉斯在信中解释:“我们不会强求买家购买自己不满意的设备。恰恰相反,互相承认机制正可以保证选择自由,如果没有其存在,船东或船厂安装的设备可能仅仅因为没有被某一家船级社认证而无法通过检验,虽然它们具备另一家可靠的机构出具的证书。” 
  行业可节省10亿欧元 
  卡拉斯表示现有的多重认证系统“不幸容易被滥用”,并且“给行业压上一副不必要的重担,提高了贸易壁垒”。他呼吁非欧盟政府“考虑互相认证体制给安全和全球行业带来的巨大潜在利益”,希望他们和欧盟一起为提高全世界船级社标准而努力。 
  欧盟预测,互相承认证书可以为整个行业节省多达10亿欧元。而船级社就将损失惨重,因为他们利润的一部分来自于收入颇丰的重新认证业务。有消息称,正是船级社鼓动船旗国提出抗议,虽然还未有公司承认。 
  国际船级社协会常任秘书长霍德森说:“我们在这场辩论中扮演旁观者的角色。”他表示,出于可能违反欧盟竞争法的顾虑,协会不会组织抗议行动。 
  英国劳氏船级社对外事务办公室表示,主权问题应该由国家之间来解决,他们没有与任何机构就此问题讨论。法国船级社和美国船级社没有作出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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