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税港区简介
1、含义:保税港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国家对外开放的口岸港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2、功能:保税港区内可以开展下列业务:
(1)存储进出口货物和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2)对外贸易,包括国际转口贸易;
(3)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
(4)国际中转;
(5)检测和售后服务维修;
(6)商品展示;
(7)研发、加工、制造;
(8)港口作业;
(9)经海关批准的其他业务。
3、管理
特殊情况处理:
(1)因不可抗力造成保税港区货物损坏、损毁、灭失的,区内企业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保税港区主管海关,说明理由并提供保险、
灾害鉴定部门的有关证明。经主管海关核实确认后,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A.货物灭失,或者完全失去使用价值的,海关予以办理核销和免税手续。
B.进境货物损坏、损毁,失去原使用价值但可再利用的,区内企业可以向保税港区主管海关办理退运手续。如不退运出境并要求运往区外的,由区内企业提出申请,并经主管海关核准,根据受灾货物的使用价值估价、征税后运出园区外。
C.区外进入保税港区区的货物损坏、损毁,失去原使用价值但可再利用,且需向出口企业进行退换的,可以退换与为与损坏货物同一品名、规格、数量、价格的货物,并向保税港区区主管海关办理退运手续。
(2)因保管不善等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货物损坏、损毁、灭失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A.对于从境外进入保税港区的货物,区内企业应当按照一般贸易进口货物的规定,以货物进入保税港区时海关接受申报之日适用的税率、汇率,依法向海关缴纳损毁、灭失货物原价值的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B.对于从区外进入保税港区的货物,保税港区企业应当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海关据此办理核销手续。
C、从区外进入保税港区供保税港区行政管理机构和区内企业使用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D、从区外进入保税港区的原进口货物、包装物料、设备等,区外企业应该提供清单,按照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申报手续,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原已缴纳的关税、进口环节税不予退还。
(二)进出保税港区货物的报关程序
1、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
地点 |
适用 单证 |
征免税范围 |
许可证件管理 |
保税港区主管海关 ; 口岸海关 (经批准) |
备案制管理; 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
1)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机器、 进口 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 免税 2)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维修用零配件; 3)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 出口免税:从保税港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出口税 照章征税: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 |
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 |
2、保税港区与区外非特殊监管区域或场所的报关
(1)出区
一般贸易货物出区 |
加工贸易货物出区 |
出区展示 |
出区检测维修 |
出区外发加工 |
根据不同的流向办理报关手续 |
成品、残次品、副产品:按进口货物办理;内销时实际状态征税,交配额、许可证; 边角料、副产品、包装物料等:按照出区实际状态征税、免配额、许可证; |
比照暂准进境货物的管理 |
不得在区外用于加工生产和使用; 自运出之日起60日内运回保税港区。 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运回的, 在期限届满前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海关申请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
凭承揽加工合同或者协议、承揽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区内企业签章确认的承揽企业生产能力状况等材料,向保税港区主管海关办理外发加工手续。 委托区外企业加工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
(2)进区
国产货物 |
原进口货物 |
国产货物及其包装物料,海关按照对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国产基建物资、机器、装卸设备、管理设备、办公用品等,除取消出口退税的基建物资外,海关按照对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
原进口货物、包装物料、设备、基建物资等,区外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供上述货物或者物品的清单,按照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申报手续,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原已缴纳的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不予退还。 |
3、保税港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报关
(1)海关对于保税港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之间往来的货物,实行保税监管,不予签发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2)保税港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流转货物,不征收进出口环节的有关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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