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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制定全国物流园区发展规划的思考

2011-10-20 3:40:00 来源:现代物流报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李鹏林
    当听到许多人在讨论“物流园区”的概念问题时,不禁让人想到2002年在一次物流论坛上的趣事。某位嘉宾向物流基地的演讲者提问:“为什么深圳平湖物流基地叫‘物流基地’,而不是‘物流园区’?”当时演讲者的回答是:“我自己生一个儿子,给他起什么名字,还要看专家的研究结果吗?”
    2001年时,在网上查询“物流园区”,相关条目可以说是寥寥无几。近十年过去,现在国内大大小小的物流园区千姿百态,承认也好,不承认也罢,它就在那里,就叫作“物流园区”!所以,现在不应再在概念上纠缠不清,而是到该考虑我们的方向和明确目标的时候了。
    关于全国物流园区发展规划应该如何制定?现结合个人的工作体会,提出几点不成熟的看法,供大家参考。
    对全国物流园区规划编制问题的看法
    就当前阶段,编制《全国物流园区发展规划》不应仍停留在讨论有没有必要的阶段,而是势在必行、迫在眉睫!建议尽快由国家发改委牵头编制出台规划。
    其一,急需明确清晰的价值导向和支持目标。2011年新出台的《车购税用于交通运输重点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明确,车购税资金可以用于支持公路货运枢纽(物流园区)的发展。但是哪些属于中央资金要重点支持的国家级的物流园区,哪些物流园区属于真正符合国家和行业引导的发展方向,需要国家和行业部门首先考虑支持的物流园区?这些物流园区应当具备的功能、发展导向以及规模等等问题,急需通过全国物流园区规划中予以明确。
    其二,急需实质性的可操作性的推进规划。从2001年起几大部委联合发布推进现代物流发展的若干意见起,到2004年九部委再度发布意见,再到2009年国务院《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出台,直到2011年的物流“国八条”、“国九条”,都毫无例外地提到要“支持物流园区等基础设施的发展”。但支持什么样的物流园区?引导物流园区朝着什么样的方向发展?用什么措施来保障物流园区的发展目标?这些问题到现在都没有很好的回答。作为重要的基础设施,非常有必要给出直接的、明确的发展导向。
    其三,全国物流园区发展规划应当粗细结合。在全国物流园区发展规划中,不是要求所有的物流园区都要布点到位,而且市场的事情,政府也不能全部包揽。例如,企业仍然可以自建、自用物流园区,不能一棍子打死,它可以发展自己的网络。但是属于政府支持范畴的园区,尤其是属于中央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需要支持的物流园区,必须有一个明确导向。对于可以体现国家战略价值取向的物流园区项目,对于国家需要重点给予土地、资金、税收等政策支持的物流园区基础设施,必须要明确到点,不妨就叫作“国家级的物流园区”;而对于区域性或地区性的物流集聚区域规划或者物流园区等节点设施的发展,在全国规划中只需提出指导性建议或要求即可,具体的工作交由地方政府去做。
    有关国家级物流园区的布局规划问题
    关于国家级物流园区的布局问题,列入国家支持的物流园区应体现国家的战略和价值导向,至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选址上,应当位于国家的骨架交通枢纽上。例如园区的布局依托应当先考虑我国20个吞吐量过亿吨港口的重要港区,铁路18个集装箱中心站,179个国家公路运输枢纽城市中规划的国家公路货运主枢纽站场,重要的民航枢纽机场。这些规划都是已经明确且颁布的,这也是国外多数物流园区选址的原则。
    第二,功能上,国家级物流园区要坚持公用性价值导向。在判断取舍上,不妨从物流需求角度考虑进行细分,区别对待。物流园区的引致需求无外乎来源于三个方面:中转需求、消费需求和生产需求。首先是以货运中转为引致需求产生的物流园区,应给予重点关注,尤其是对于具备多式联运条件并处于国家重要枢纽地位的物流园区,就应在国家层面上明确定位、配置土地、并落实到具体单体;其次是要关注面向中心城市的提供区域和城市配送等服务的物流园区,上海、北京这样的特大城市,不能不考虑其巨大的消费需求所带来的物流需求,而且这些中心城市的物流需求和物流服务其中很大一部分都是针对整个区域的,例如北京内贸物流需求中75%服务于周边区域和全国。对于依托于这样的城市,面向庞大的消费群体提供服务,直接影响国计民生,并对周边区域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物流园区,就可以考虑纳入国家重点支持的物流园区。
    此外,对于第三种类型的面向生产制造企业的物流园区,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制造业与物流业的联动发展,按个人理解这更多的是企业之间的行为。因此建议针对此类物流园区,可以考虑将其纳入制造业与物流业联动发展的支持序列,但是不建议纳入国家级物流园区范畴。
    有关物流园区的国家标准编制问题
    国家标准体现了国家对物流园区发展方向的引导性。但从目前实施中的《物流园区分类与建设标准》和正在讨论中的《物流园区经营规范和评估标准》等国家标准,尚未完全体现我们国家对物流园区的发展引导。建议如下:
    首先,标准制定一定要明确国家对物流园区的导向目标。我们当初制定物流园区分类及建设标准,促进物流园区发展的目标和方向是什么?今天回头对照我们的标准看,如果各类的专业煤炭、钢材、小商品批发交易市场等均可以套用标准成为“物流园区”,很多的综合型的经济开发区也都被称为“物流园区”,将会严重影响我们对于这个市场的判断,为规范和保护这个市场,也急需对物流园区的分类标准进一步细分。
    对于正在讨论制定的《物流园区经营规范和评估标准》,目的也是希望能够促使物流园区提供规范的服务和健康发展,既然是经营类规范,理应根据物流园区客户的要求,按照提升服务水平的本质要求,来规范园区的服务目标、服务功能、服务的标准,而不是简单的列几个吞吐量、用地规模等指标就可以开始进行评估了,这样的评估除了可以排个序外,没有太多的标杆指引意义。没有服务能力、体现不出服务水平的物流园区,充其量只是占用了国家更多的资源,也体现不出国家对于物流园区的导向作用。各个园区的形式可以不尽统一,但是我们的目标一定要明确。
    其次,标准制定一定要符合国情。很多业内人士提到,在标准制定过程中,从各个基础设施的数据上可以去跟美国比,如占地面积、吞吐量等等,我个人并不同意这种观点,不能如此简单的参照界定,尤其不要绝对的去比较。
    我们要切实关注我国的国情,由国家发展方式、中小企业数量、人口数量决定的国土利用上的国情,同时还要体现国家战略,体现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如何配置、引导更高效的利用。标准最为重要的功能,就是保障功能目标的实现。我们应当通过国家标准的建设来促进物流园区更好的发展,引导我们的物流园区朝着主体功能公用化、土地利用集约化、运输组织高效化、物流服务专业化的方向去发展。因此,在标准的制定过程中,各项指标的制定不应是单纯的适应市场需求,还要去引导合理的建设、消费,并引入需求管理的思路,不是盲目的把园区的规模做得越大越好。
    再次,要有配套措施切实能保障标准的执行。物流园区分类与建设要求,作为国家标准已经公布。但是对于整个物流园区的规划、建设市场来讲,在现实中并没有起到太多的约束作用。工商局照常根据企业上报的各类物流园区的名字进行注册,发改委照常对每个建设项目进行前期立项审查和批复,对于其在功能上是不是符合物流园区的发展要求、如何判定是否符合物流园区的功能等问题仍然搞不清楚、执行不下去。如果将来的物流园区经营规范和评估标准以国家标准的名义出台,仍然只满足于排名或定序是不行的,必须需要有后续的跟进保障措施。例如,规范政府投资物流园区前期工作程序,加强对物流园区前期工作的技术咨询与审查工作,加大对不符合规范的物流园区运营市场的监管力度等。这样才有意义。
    (作者为交通运输部规划研究院综合运输研究所主任工程师,根据发言整理,未经本人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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