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高速公路将按车型和计重两种方式收费
2011-11-14 22:44:00 来源:网络 编辑:56885 关注度:摘要:... ...
经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物价监督管理局批准,从11月15日零时起规范全省在用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通行全省在用高速公路(不含机场专用高速公路)的车辆实行按车型收费和计重收费两种计收方式,客运车辆按车型计收车辆通行费,货运和客货两用车辆按计重计收车辆通行费。
据介绍,省收费公路管理局将从11月15日零时起规范全省在用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对通过各种手段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等行为,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绥满公路齐齐哈尔至甘南段高速公路于11月15日零时起,将按新收费标准开始收费。其他新建高速公路收费标准自通车收费之日起,也将按新标准执行。
按基本费率的6倍计收
车货总重中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重量部分收费标准(超限车辆)
超限车辆正常合法装载部分,按未超限计重收费标准计收通行费。
超限30%以内
(含30%)
超限30%-100%
(含100%)
超限100%以上
按基本费率计收通行费
按基本费率的3倍线性递增至6倍计收
超过优惠限值标准的运输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按普通车辆计收通行费,不予优惠
车型分类及收费标准
车型及规格
客车 货车
第一类≤7座 ≤2t 0.45
第二类8座-19座 2t-5t(含5t) 0.80
第三类20座-39座 5t-10t(含10t) 1.10
第四类 10t-15t(含15t)
及20英尺集装箱车
第五类 >15t
及40英尺集装箱车
类别
元/车·公里
≥40座
1.45
1.65
车型收费标准
0.025元/
吨·公里
载货车辆计重收费标准(未超限车辆)
类别
车辆总轴重≤5吨
5吨<车辆总轴重≤35吨
35吨<车辆总轴重≤49吨
车辆总轴重>49吨
对未超过优惠限值标准的运输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给予普通车辆计费标准75%的优惠
基本费率0.07元/吨·公里
通行费收取以元为单位,费额尾数0.49元以下舍去,费额尾数0.5-0.99元进整为1元。
0.07元/吨·公里
0.07元/吨·公里
线性递减到0.035元/吨·公里
0.035元/吨·公里
线性递减到0.025元/吨·公里
货运车辆计重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