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平阳工商揭示快递 “潜规则”
2011-11-4 18:48:00 来源:网络 编辑:56885 关注度:摘要:... ...
针对当前快递行业经营秩序比较混乱、消费投诉举报呈快速上升的情况,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工商局对各快递公司网点的格式合同形式及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发现各快递公司的格式合同中和在实际送达服务中或多或少的存在下列霸王条款或霸王现象。
快件延误或丢失、毁灭或没收不赔
快件发生延误或丢失,毁灭或没收,无论是否属于快递公司的责任,合同中一律免除了其赔偿责任,只规定由于快递公司原因造成交寄物逾期送达的,免除运费,但不做其他赔偿。
任意扩大“不可抗力”免责范围
合同条款中一方面随意扩大不可抗力的范围,将塞车、假期等都归于不可抗力,另一方面,对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或损害,快递公司一律不承担赔偿责任,对如航班延误等造成的快递延误事件,快递公司不能免除与航运公司的合同责任,而将一切后果由消费者独自承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合同中允许设立由于不可抗拒原因引起的免责条款,但这些条款不能和《合同法》的规定相抵触,如由于航班延误等因素,应由承运方向航空公司行使追索的权利,而不能简单的以不可抗力直接免责。
包装不当产生的后果寄件人自负
某速递公司《契约条款》第4条规定:快件包装必须符合运输条件和本公司的规定要求,否则产生的后果由寄件人自负。快递公司作为专业的服务机构,更了解包装的要求,在消费者寄件时,快递服务组织有义务查验寄件及包装等,快递服务企业单方设定该条款,不但为快递服务企业致损不赔提供借口,同时也增大了消费者致损索赔的难度,也怂恿一些暴力分检现象的发生。因托寄物品包装不当所产生的损害,不能将责任全部推给消费者。
对签收后货损风险的绝对转移
部分急件速递规定,收货人签收后,表明货物已经完好无损交付,自签收之日起该货物的损坏、灭失、污染、变质等一切风险转移至收货人处。对签收后货损风险的绝对转移,也反映出该条款的不公平性。一般来讲,收货人在检验货物后进行签收是对承运人良好履行合同的肯定,但风险的转移并不绝对,因为有些表面检验并不能立即发现,所以法律规定在交付后的一定期间内也可以索赔。
工商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碰到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一定要积极据理力争,并且积极保留相关维权凭证;或者及时拨打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电话,维护自身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