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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率先确定租赁登记司法效力

2011-12-16 23:03:00 来源:现代物流报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本报讯 近日,天津市发布了《关于审理融资租赁物权属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对此,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副主任汪路表示,在完善租赁登记制度及租赁业发展环境方面,天津市已明显走在全国前列。天津市出台的这个指导意见,以及与之相联系的相关部门也出台了《关于做好融资租赁登记和查询工作的通知》,标志着租赁登记的司法效力在天津率先突破,对天津租赁业的发展和推动全国租赁登记制度的完善,都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汪路指出,人民银行物权或权利关系登记公示系统的作用,概括起来在于“公示、公证”四个字。只要用户使用,就能发挥“公示”预防物权冲突的作用了。系统运行两年多来的实践证明,广大租赁公司用户的积极使用,使得登记系统的“公示”作用已经得到有效发挥,已经通过登记公示,便捷地提示利害关系人登记财产上可能存在的权利,有效防范了交易风险。但是,在全国范围内,融资租赁登记在证明动产租赁关系及其相关物权的归属,为民事诉讼提供公信力证据方面的“公证”作用,还有待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配套支持。 (马添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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