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物流天下全国物流信息网! | 广告服务 | 服务项目 | 媒体合作 | 手机端浏览全国客服电话:0533-8634765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数字云物流让您寻求物流新商机!
智慧物流让您的物流之路更畅通!

搜索
首页 >> 快递法规

全球快递--海关总署33号令,必知

2011-1-24 15:04:00 来源:四川成都羽翔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编辑:fallon520 关注度:
摘要:... ...

关于中国海关总署《第33号公告》告客户书
尊敬的客户:
您好!
近日,我司得到有关部门通知:中国海关总署将于2010年7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关于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管理的《第33号公告》。我们预计该《公告》会给您的进出口快件带来如下影响:
1.除文件和个人物品外,所有进出口快件向海关申报时均需要提供中国境内收、发货人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收发货人注册编码(即海关10位注册编码)。未在海关注册的收发货人,需通过委托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说发货人为代理人进行申报。
2.由于取消了400元人民币以下货样、广告品免税的规定,海关将依据商品HS编码计算关税。因此,完税价格在400元人民币以下的快件将有可能产生相应的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
3.考虑到《公告》实施后海关的新要求,进出口快件的货物的通关将有可能产生一定延误。
为将《公告》给您的进出口快件带来的影响降低到最小,我们希望您在如下方面给予配合:
1.尽快办理海关进出口收发货人注册登记或找到具备海关进出口收发货人资格的代理人。
2.提供快件商品HS编码或联系境内外收、发货人提供准确、详细的货物描述,协助我司完成商品归类。
欧克将会与海关总署和其他地方海关保持联系,密切关注相关变化并即时与您沟通。同时,我们计划进一步优化内部流程、调配资源,以求将可控的影响减少到最小。欧克将一如既往的为客户提供优质、快捷的服务。
    海关总署于2010年5月25日公布了有关货样、广告品相关问题的第33号公告,内容如下: 
一、进出口货样系指进出口专供订货参考的货物样品;进出口广告品系指进出口用以宣传有关商品内容的广告宣传品。 
二、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不论是否免费提供,均应由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由海关按规定审核验放。 
海关解读:此处代理人是指在海关注册的进出口经营单位,拥有海关10位注册编码。因此,7月1日开始所有进出口KJ2、KJ3快件客户均需要提供经营单位编码。 
三、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或者进出口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的商品,应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四、进出口无商业价值的货样和广告品准予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其他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一律照章征税。 
五、本公告自2010年7月1日起实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监管办法》(〔86〕署货字第496号)、《关于修改〈海关对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监管办法〉第七条的通知》(署监一〔1990〕698号)同时废止。 
海关解读:由于废止了《货样、广告品办法》,400人民币以下货样、广告品免征关税和产品税(或增值税)的条款将一并废止。结合《快件监管办法》中对KJ2类快件的定义- “关税起征数额以下的货物和海关规定准予免税的货样、广告品”。关税起征点(50人民币)将成为判断进出口KJ2快件的标准。因此,7月1日开始所有进出口KJ2、KJ3类快件均需向海关提供商品编码(HS code),以便海关归类、计算关税。 
   上述内容仅供参考,以海关总署的相关文件为准 
点评此文章 / 写评论得积分!+ 我要点评
  • 暂无评论 + 登录后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