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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邮政业管理办法3月起施行 快递企业信息向社会公布

2011-2-10 14:13:00 来源:网络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快递,如今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的一种重要服务业,越来越多的人通过网络购物、快递到家的方式来完成消费。这已经成了一种时尚。春节前,就有众多的快递企业因为物品太多而“爆仓”,而因为快递服务引发的消费纠纷也不断增多。为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快递服务等邮政业务的监督管理,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的发展,天津制定的《天 -

津市邮政业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在《管理办法》中特别提到了现在“流行”的快递企业应当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并明确规定:快递业务员投交快件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应当先验视后签收。同时,对于邮政普通业务和邮政设施的设置也做出了相应规定。

  邮政

  对快递企业建评估制度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对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建设给予资金和土地的支持,重点扶持农村地区邮政设施的建设。市邮政管理部门对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以公众满意度、时限准时率、用户申诉率和执行标准情况为核心的邮政普遍服务、快递服务质量评估制度,定期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居民楼要设置与户数相应的信报箱

  建设城市新区、商业区、工业区、住宅区、开发区以及改建旧城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设配套的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邮政设施的建设应当与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新建城镇居民楼,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在地面层便于投递的位置设置与户数相应的信报箱。已建成使用的城镇居民楼未设置信报箱的,由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按照标准设置,所需费用由原建设单位承担。

  邮政企业及工作人员有“行为标准”

  邮政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或者以其他方式公示营业时间、业务范围、服务项目和资费标准。邮政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设置用户监督信箱、公布监督电话号码,接受社会和用户对邮政企业服务质量的监督和投诉,并对用户的举报和投诉及时予以答复和处理。

  邮政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私拆、隐匿、毁弃、盗窃邮件;撕揭邮票;贪污、冒领用户款物;故意延误投递邮件;拒绝办理依法应当办理的邮政业务;擅自中止对用户的邮政服务;违法提供用户使用邮政服务的信息;擅自变更邮政业务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误导用户使用高资费邮政业务或者搭售其他商品;转让、出借、出租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专用车辆、专用标志、邮政日戳和邮袋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快递

  快递企业信息向社会公布

  在天津行政区域内经营快递业务,应当向市邮政管理部门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取得经营许可的企业信息。申请在天津行政区域内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应服务能力,包括:具备在天津行政区域内经营快递业务的网络和运递能力;提供寄递快件的电话查询服务,有条件的还应当提供跟踪查询的信息网络;快递业务员中至少40%符合《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标准》规定条件并通过鉴定考试、持有初级以上证书。快递运单应在显著位置注明赔偿条款等影响用户权益的相关内容。

  收取快递应当先验视后签收

  目前,一些快递企业在投送快件时,要求收件人先签收再验看快件内容,这也形成了一种“业内惯例”,引起了很多纠纷。对此,《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快递业务员投交快件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应当先验视后签收。快件的包装完好、重量相符的,收件人或代收人应当予以签收。对代收货款快件,收件人可先验收内件再签收付款。验收时,可对内件外观和内件数量进行清点,但不能对内件进行试用或进行产品功能测试。

  处罚

  最高罚3万

  《管理办法》对于一些违反规定的行为也做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其中重要内容包括:单位或者个人擅自拆除、迁移、占用邮政设施的,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制作、销售虚假邮资凭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制作、销售虚假集邮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邮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制作、销售虚假邮资凭证、集邮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快递企业未在快递运单上注明赔偿条款、快件的重量和资费等信息的,由市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快递企业擅自处理无着快件的,由市邮政管理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2万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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